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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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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6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仅投保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6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40万元。高价值专利或企业投保的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其中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政策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市监知保字〔2021195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山东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公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险费支出凭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及专利有效证明材料(年费缴纳凭证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申报单位为专利被许可人的,需提供加盖专利权人公章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若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可不提供此项材料。高价值专利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保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以保单为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项目名单,通过省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并逐级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

人:袁茂洲

联系电话:0537-3321086

2. 省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政策来源:《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市监知促字〔202492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如下条件:济宁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所需申领材料: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申报知识产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补贴的,应提交对应的合同(协议)、报告、发票。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年初,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按本细则要求,组织指导企业提报申请材料。各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场监管局主要对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额度或占比计算进行审核,人民银行主要对质押贷款LPR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主体责任,签订业务合规承诺书,保证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各地上报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人:张耕

联系电话:0537-3321083

3.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政策来源:《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所需申领材料: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办理流程:自愿申报、市级初选、资格审查、舆情调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小组审议、组织公示、政府审定、发文表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质量发展科

人:王平远

联系电话:0537-3321162

4. 济宁市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济宁市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市级资金奖励标准为: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实施标准化综合评价。对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获得3A4A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标准化项目,实施综合评价,对排名前5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不高于8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标准化资助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政策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字〔2021131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其他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或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化项目。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所需申领材料:济宁市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并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完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标准化科

人:朱海波

联系电话:0537-332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