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1)扩大有效需求。
1.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2年一季度完成对2021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山东省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年底,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7万元/辆。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重点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3.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4.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5.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7.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建立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8.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0.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1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2.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13.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4.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基建资金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15.依托“山东家电消费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色、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6.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市、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
17.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18.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2022年省级财政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样板县,每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19.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0.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1亿元以上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1.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2.省级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打造“好品山东”“好客山东”,支持举办旅游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3.运行好“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扩大数字文旅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4.省级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资金,在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25.统筹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100个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100条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100个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26.激励文化艺术院团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开展常态化演出,对省直艺术院团驻场演出给予成本性补贴,其中自有小型剧场演出每场补贴5000元,自有中大型剧场每场补贴8000元,使用非自有大型剧场演出的每场补贴1.2万元。建立省直文艺院团精品演出激励机制,对省直文艺院团组织精品剧目开展省内外展演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7.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9.对2021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航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0.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和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进口。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1.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33.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2022年安排10亿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3名、4—6名、7—10名),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8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34.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稳定经济运行。
3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6.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8.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
39.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1.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42.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43.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对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4.全面停征水利部山东黄河河务局系统、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系统的堤防(闸桥)养护费和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减轻过往车辆通行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5.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允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46.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47.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8.全面对接国际国内大型船公司,增加美西、欧洲、地中海等重点方向航线运力供给,协调船公司将其新购空箱在山东港口投放,提高空箱储备。全面推行空箱快速验放服务,扩大“船到即放、船边直取”模式,推广“港内堆场直放”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9.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三)加快动能转换。
50.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1.按照2021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2.2022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3.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和科技增信评价体系,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54.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5.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56.集中力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攻关,组织实施2022年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统筹安排60%左右的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培育新动能,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高端装备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57.从2021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集成电路专项基金,面向全球支持优秀科技人才联合山东省团队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别设立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专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8.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0.强化新型研发机构2021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1.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62.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省级编制“周转池”;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3.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对当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投保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和创业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试点市市级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和个人年度总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300万元。坚持随保随补,投保后一个月内补贴到位。(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市)
64.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5.大力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6.支持省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7.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排名前两位的省属企业,省级财政对省属企业“双招双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68.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69.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70.深入推进景区“管委会+公司(基金、行业协会、理事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71.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给予1700万元以上中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2.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级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3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73.对在山东省实现产业化的海洋源国家一类新药,省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4.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
75.针对现代渔业、海水淡化、深海开发等领域“卡脖子”技术,编制核心技术动态清单,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完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政策,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7.整合胶东半岛地区热力市场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核能供暖。青岛、烟台、威海3市将核能供暖纳入城市供暖规划,3市参照不高于“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补贴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核能供暖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78.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在试点县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79.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80.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1.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6—8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82.实施智慧社区(村居)建设突破行动,2022年年底前,支持建设12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村居)。(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83.对新建主要覆盖产业园区、服务大中型企业,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5G基站,省级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84.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行动,对列入培育行动的电商平台,择优选择10家给予政府扶持,省级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左右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85.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强化要素保障。
86.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鼓励各地立足自身优势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87.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88.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探索“网商保”批量化担保业务,将临沂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棚改、农村路网等公益、半公益项目的融资模式。(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
89.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90.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91.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发挥4亿元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92.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2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93.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4.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95.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建立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优选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以及碳减排、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6.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支持各地建立项目清单制度,对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对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国家相关部委规划、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规划用地规模省级全额配给。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市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扩大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97.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98.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99.自2021年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00.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建立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不少于1000家,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并对专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精准辅导。(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1.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制度,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省政府统一进行表扬,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全额予以奖励。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各市面向高层次人才,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各市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统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资源,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和服务机制,宜租则租、宜补则补,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由省政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2.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3.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4.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0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社会民生事业。
106.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7.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享受要素保障相关政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8.2022年,完成200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完成200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109.对所有来鲁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110.深入推进省疾控中心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疾控中心以及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滕州市、邹城市、肥城市、单县疾控中心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11.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112.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持续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13.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鲁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114.2022年,继续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重点改善水质、改造村级老旧管网和配套计量设施,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115.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16.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7.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和700元。(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8.2022年,在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达到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在商河县、惠民县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玉米收入保险保额达到每亩1000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银保监局)
119.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120.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
121.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外办)
122.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共计56项,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2022年,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落实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等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补助,推动设立总规模500亿元的机场建设投资基金,为全省机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3.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提升区域制造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聚集区中,2022年培育不少于10家工业互联网园区,对综合指标排名前5位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鼓励争创国家“双跨”平台,2022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统筹优化全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布局,2022年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完善“云服务券”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赋能揭榜和战略咨询转型,举办工业互联网大赛、5G应用创新大赛和全省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7.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2年对省内数字经济园区开展综合评价,筛选优势突出的省级数字产业园区,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8.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贴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9.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2022年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0.2022年年底前,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11.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2022年开展3—5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12.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补贴覆盖范围,2022年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向3.4万户发放租赁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3.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3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14.按照设定目标、总额控制、以奖代补的原则,分年度研究确定全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2022年对各市完成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情况进行评价,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培育认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自2022年起,每县3年内累计奖励3000万元。2022年对省级培育认定的流通供应链平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6.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农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17.2022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66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任务168.5万亩。省级财政筹集落实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于第一季度下达到位。(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8.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二)稳定经济运行
19.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对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合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并利用其生产线完成产品流片的费用,给予单户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其中,实施多项目晶圆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实施全掩膜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产品工艺制程在28纳米以下或以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作为衬底加工生产的流片,补贴比例适当上浮。(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1.建立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优化“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统一受理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诉求,分类推送至相关单位办理。建立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22.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23.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发展活力、研发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2022年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4.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四新”及“十强”产业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到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6.依托省级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以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为重点的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级财政依据建设发展绩效给予每家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7.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8.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实施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企业,省级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择优予以支持,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9.2022年,省财政安排2亿元,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30.积极将信创产品纳入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推广目录,对生产企业为相关产品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支持信创产品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1.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最高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2.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3.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
34.将“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纳入“山东惠才卡”颁发范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情况,分档给予奖补,推动实现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倍增目标。(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36.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并将总部经济招引情况纳入“双招双引”调度和考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37.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38.持续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2年年底前全省千兆宽带用户数达到200万户,全省实现千兆光网覆盖60%以上家庭,3个以上城市达到千兆城市标准。(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39.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较强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商圈智慧化发展,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和消费品质,对2022年智慧商圈建设成效排名前5位的市,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0.省级财政对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建立分梯次“以奖代补”机制。2022年,安排预算资金3.8亿元实施奖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1.安排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7.13万户、棚户区7.64万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2.2022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4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五)深化改革开放
43.支持实施数字政府强基工程,开展“全省一朵云2.0”提升工程,完善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优化政务云节点架构布局,建立健全一体化灾备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新型智慧政务网络,实施“一网多平面”升级工程,加强对县区以下基层网络的升级优化和运行保障。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各领域“数据中台”和县级应用节点。完善“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全面推进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44.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省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建设全省统一的“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除国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对各市“两高”项目能耗实行封闭运行、自我消化、自求平衡;对存量项目,加快推进违规整改,开展能效水平提升行动,争取2022年年底前打造20家能效标杆企业;对增量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对焦化等企业因供暖需要预支第二年煤炭或焦炭指标的,在分配第二年计划时按照1∶1.5的比例扣减,2022年不得再次预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45.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严格按照承诺到期返还“过桥”保障指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48.建立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49.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2022年认定15个跨境电商平台、2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5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0.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加密中欧班列“济西—满洲里(境)”、中欧班列“济西—二连浩特”、中亚班列“济西—阿拉山口(境)”、中亚班列“济西—霍尔果斯(境)”图定线路开行频次,新增“济西—阿拉山口(境)”和“济西—霍尔果斯(境)”2条中欧班列图定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生产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压减班列边境出入境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铁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5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省筹集5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20亿元,支持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十四五”期间,全省创设120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52.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整合要素资源,加强改革集成,扩大有效供给。省级采取“先创后奖”方式,2022年对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按照每个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3.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2022年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54.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2022年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55.围绕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在省级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基础上,聚焦老年人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奖补力度,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先鼓励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优先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并发挥作用。省级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金5亿元,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奖补。(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6.2022年,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以上。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
1.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银保监局)
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7.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1.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4.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5.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6.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1.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2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融资担保集团)
2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5.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6.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7.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8.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9.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0.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31.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2.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4.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3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36.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7.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8.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39.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40.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41.加大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等4个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42.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04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6.48万元/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3.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原费改税补助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4.创新提升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将旅游线路、景区门票、星级酒店(民宿)、数字文化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补贴范围,依托“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打造消费季整合平台,组织不少于3000家省内文旅企业免费入驻。(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以数字化方式驱动阅读方式变革,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将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阅读资源纳入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46.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搭建集博物馆、非遗传习、研学旅行、娱乐购物于一体的老字号集聚平台,打造城市网红打卡地、品质消费集聚区,集聚区省级以上老字号要达30家以上,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人流量100万人次以上。2022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级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7.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今后3年每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8.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2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49.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参与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物流企业,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50.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51.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52.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0万千瓦、340万千瓦、160万千瓦。2023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53.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4.研究制定燃气机组“容量电价+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疏导政策。将燃机项目调峰容量视作可再生能源配建储能,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调峰燃机发电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55.制定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6.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化工专项行动办)
七、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
57.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8.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9.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60.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1.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设立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2.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63.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4.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