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育机构水电气暖执行居民价格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具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托育机构。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①水: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用水性质变更书、办理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②电: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③气: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工商业用户价格申请单。④暖: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1)用水居民价格申请流程。①申请人到供水公司营业厅提交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用水性质变更申请书、办理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进行申请(营业厅即时办理)。②供水公司营业厅受理业务,派单至客户服务中心抄收区和水务监察部(1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供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收区和水务监察部实地核实用水情况(2个工作日内完成)。④供水公司经材料、现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用户进行用水价格变更(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解释原因。计量方式:用水现场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采用分表计量方式计费;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供水企业、非居民生活用水主体、托育机构三方现场核定托育机构用水量,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价计费。
(2)用电居民价格申请流程。申请人到供电公司营业厅提交用电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进行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线上申请可使用电子版,手机应用中心下载“网上国网”APP,按照提示办理。对于电网直接供电的,经供电企业现场核查确认后,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非电网直供的托育机构,具体流程为:①业务受理。除提供以上要求资料外,还应提供双方租赁合同、非电网供电主体同意办理证明等(1个工作日内完成)。②计量方式。用电现场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采用分表计量方式计费(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供电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托育机构三方现场核定托育机构用电负荷,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价计费(5个工作日内完成)。③费用告知。供电企业每月向非电网供电主体出具包含托育机构用电情况在内的用电明细账单。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将托育机构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告知到位,并按月向托育机构开具电费收据,如实记录托育机构电费收取情况。④落实保障。供电企业根据托育机构用电申请情况,建立价格政策执行台账,详细收集电价政策执行方式、备案情况、租赁合同等信息,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用电检查,核查现场电价执行正确性。
(3)用气居民价格申请流程。①申请人在燃气公司客服部工商户管理室进行申请登记(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填报《工商业用户价格申请单》。②燃气公司受理后派出人员组织现场勘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③燃气公司经材料、现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用户进行业务办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4)用暖居民价格申请流程。①申请人在供热公司营业厅窗口进行申请登记(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②供热公司受理后派出人员组织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供热公司经材料、现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用户进行业务办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科
责 任 人:丁颖
联系电话:0537-2966197
2. “三余”发电项目暂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简称“三余自备电厂”)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三余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84号)、《关于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2〕163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简称“三余自备电厂”)。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①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②2015年前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③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经办理余热、余压、余气相关退税的企业,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④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类型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③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相关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科
责 任 人:丁颖
联系电话:0537-2966197
3. 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政策来源:《关于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58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形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清算申报表》。具体包含:①企业概况,年度运营基本情况。②运营情况调查填报表。③生产成本调查填报表。④垃圾处理费情况汇总表。⑤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⑥垃圾处理费结算单复印件。⑦垃圾处理费银行转账单复印件。⑧补充情况说明。
具体办理流程:①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上年度电价补贴电量清算申请。②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电价补贴电量清算函告当地电网企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清算申报表》报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科
责 任 人:丁颖
联系电话:0537-296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