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34R/2022-044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1-2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自资规发〔2022〕5号)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7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要坚持“尽量少采”原则,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内容包括发证采伐量、限额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填写统计表;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保证统计结果真实准确。

二、落实“采一补二”要求。对公益林的采伐、生态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涉及占用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以及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益林(生态红线内或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采一补二”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并监督落实。在方案未通过审查之前,当地采伐证审批部门不允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林农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可只填写采伐申请表,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林权纠纷、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依法伐后更新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证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广大林农和经营者可以通过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在线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切实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相关程序为(http://www.forestry.gov.cn/slzy.html)。

四、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管理改革试点。

五、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全过程监管责任,形成林木采伐审批闭环管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理林木采伐证;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林木采伐审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采伐审批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鲁自然资规〔2021〕8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自资规发[2022]5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解读: 媒体解读丨济宁市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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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解读丨山东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