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0-54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41号文件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说明
为切实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125号文件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41号文件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前,根据省厅相关文件和我市实际,就我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调研,征求了市卫健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125号文件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就我市开展尘肺病等重点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步骤进行具体规定。
(二)实施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明确2020年起实施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就部门分工及工作要求提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