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8-27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实施《济宁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环字〔2020〕33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8-27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实施《济宁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环字〔2020〕33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济宁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济环字〔2020〕33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济宁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济宁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统筹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

(二)部门协作,建立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职责分工,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汽车排放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四)数据交互,闭环管理。通过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平台系统,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与维修信息的数据交互共享,并将数据上传省级系统。

三、工作目标

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经排放检验超标的在用机动车,首先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然后以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原则上到同一家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有效数据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实施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时维护修理的法律责任义务。超标排放汽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并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排放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组织、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护修理站完成数据采集与传输,并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之间的信息交互。同时,加强信息便民措施,实现信息实时查询功能,方便车主获取需求信息。

(四)建立规范业务流程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汽车排放检验超标的,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超标检验报告,并通过书面告知(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

超标排放汽车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以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留存复检凭证(复印件)备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确保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扎实有效落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强化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辖区内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通过网站公示辖区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时维护修理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四)提升专业技能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维护企业优先聘用具备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鼓励组织开展汽车排放诊断维护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五)强化联合监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年月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交通运输部门公示的名单)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签字: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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