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02
发布机关: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应急字〔2020〕16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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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应急字〔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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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应急字〔2020〕16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经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 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库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聘用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 市应急局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分行业领域设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市应急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重点行业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六条市应急局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等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七条 建立完善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主动接受市应急局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及标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业绩突出,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调查研究等工作,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申报。填写《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应急局。

(二)审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聘用。市应急局颁发专家聘书,在局网站公告。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我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素质固安工作,为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制订提供技术支持,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参与我市安全生产现状、自然灾害、素质固安及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安全事故、研判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查验收,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四)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五)参与全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企业隐患进行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六)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开展技术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七)参与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全市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每年针对我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工作实际,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九)市应急局交办或委托开展的其它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主动参加市应急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四)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单位和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六)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出具的技术性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九)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十)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统一派遣的原则。

(一)科室申请使用专家,填写《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2),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送专家办备案,单次使用专家10人/天及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专家使用科室可以直接选用专家库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办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使用科室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并向所在单位发送《专家使用协商函》(附件3)。

(三)专家参与委派活动,由使用科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在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若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临时特聘使用专家库之外的各级各类专家。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科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科室应按程序补填《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专家要填写《应急管理专家检查企业结果反馈表》(附件6);使用科室应及时对《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进行确认,并填写《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4)和《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支付表》(附件5),送财务科室申请支付专家劳务费,并送专家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应按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专家,于上年度10月31日前向专家办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和专家劳务费预算,专家办汇总后报局预算审批科室。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高级职称的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家400元/人·天(税后)执行,领取费用以工作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市外专家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作为专家被委派对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收取报酬)。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专家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办建立专家使用数据库,对专家工作业绩进行记录,对专家提出问题清单质量进行测评,每半年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专家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 市应急局每年综合使用科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表彰工作成绩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并在市应急局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3次不能接受市应急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九)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及程序使用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宁市安全生产专家服务管理办法》(济安监字〔201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2. 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

          3. 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协商函

          4. 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5. 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支付表

          6. 应急管理专家检查企业结果反馈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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