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4-118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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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4〕4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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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4〕4号 |
有 效 性: | 0 |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邹政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19-0020002)作出修改:
(一)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4-0020002;
(二)有效期调整为2029年5月21日。
二、对《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邹政发〔2022〕3号)(ZCDR-2022-0010003)作出修改:
(一)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均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删除第七章;
(四)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4-0010001;
(五)有效期调整为2029年4月19日。
三、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
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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