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 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济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9号),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注重实效、坚持统筹协调,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能力。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打造一批党建引领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的先锋队、模范岗,推进党的建设与行政执法业务深度融合。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按照岗前、岗中、离岗三个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新上岗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市司法局负责运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云平台,提供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在岗培训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2024年6月前完成全员轮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教育,对因过错责任追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有关考核不合格等特定条件下暂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离岗教育,离岗人员申请重回执法岗位的,必须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市级业务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或者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市县级业务部门要组织跨领域跨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探索组织本级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落实《济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合理执法、不文明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随意检查、重复检查、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形成本领域本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对照清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全市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并组织县级政府和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市政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公开事前、事中和事后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我市《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市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全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完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用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完善新型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深入推进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等方式,着力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济宁市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推行“掌上执法”、非现场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按照信用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指导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积极探索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七)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建设政策文件。制定或者落实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限的安排部署,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稳妥有序抓好落实,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下放实施1年后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落实机制,县级部门派驻执法力量统一接受乡镇、街道指挥调度,根据“三定”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八)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形成合力。落实《济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双向移送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对存在争议的行政执法问题按照权限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上、湖上等行政执法领域探索推进执法协作,建立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九)完善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评选优秀案卷,通报共性问题,督促纠正整改。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收集、审核、评选和定期发布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智库”制度,分级分类分领域建立行政执法专家人才库。创新探索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制度、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健全监督机制。加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严格履行监督职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行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力量“双下沉”,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积极适应基层法治建设要求,加强司法所建设,逐步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司法所一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督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着力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创新监督方式。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平台预警监测、效能评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问题互送的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协同联动、融合贯通。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优化执法队伍设置,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力量向一线倾斜。严格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做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环节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持续推进济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济宁市行政执法网上办案、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三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依托山东通“济宁执法”APP功能,推行移动执法、掌上执法,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数据标准统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进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三平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市“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数据共享,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自建办案系统的数据标准兼容和数据归集共享,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2025年底前汇聚形成全市行政执法数据库。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化技能培训,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设备。(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七、狠抓工作落实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周密研究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量化分解各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市县两级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共性问题。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七)扎实做好宣传交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好举措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挖掘总结推广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执法形象。

(十八)不断强化督促落实。市县两级要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适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和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2024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

市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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