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3-01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司发〔2023〕5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轻罚”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与前项清单合称“两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不罚轻罚”清单涵盖25个行政执法领域,396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涉及24个行政执法领域,371项违法行为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涉及6个行政执法领域,25项违法行为事项。“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涵盖5个行政执法领域,36项违法行为事项。“两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变动,以及实施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两清单”为全市通用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对符合“两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两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合规指导、政策辅导、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走访约谈等方式,主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信用修复方式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两清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为基层执法单位培训指导、答疑解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分别对本级、本系统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1: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doc
济宁市司法局
2023年6月7日
文字版: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
图片版: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图文解读 丨 《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音频解读 丨 《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