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50852907J/2019-499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5-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城发〔2019〕6号济宁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
济宁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破信用信息壁垒,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推进“首善之区·信用济宁”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0号)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管理体系,加强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的应用,提高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遵章守纪、诚实守信意识,加快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步伐,助力打造“信用济宁”品牌。
二、实施方式
(一)惩戒对象。根据《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为社会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本人。
(二)信息推送。济宁市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信用办”)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按期报送至济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审核后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予以公示,市信用办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各联合惩戒部门推送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各联合惩戒部门将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情况及时反馈至市信用办。
(三)联合惩戒。联合惩戒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政府招标采购、评优评先、金融信贷、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济宁”网站,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意见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和成效。
(四)惩戒撤销。符合《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信用修复要求的,由失信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城管信用办审核,报市信用办解除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措施
对列为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六)作为办理相关资质证书的审慎性参考,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八)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九)作为招投标资格的审慎性参考;
(十)取消济宁市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资格;
(十一)一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作为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失信主体为公职人员的,将失信记录纳入公职人员诚信档案;
(十四)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十五)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十六)作为办理医保、低保等社会福利的参考;
(十七)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诚实守信类创建示范、典型选树方面予以参考,必要时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十八)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十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是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联合联动,确保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协调配合。各联合惩戒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强化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力度,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联合惩戒合力,市信用办、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情况归集反馈机制,定期通报联合惩戒实施情况。
(三)宣传引导。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加大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扩大失信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Word版】济城发〔2019〕6号济宁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