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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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8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境外投资布局,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质量与水平,市国资委修订了《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办法》)。
一、起草过程及修订原因
修订《境外投资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上级指示要求。2025年2月,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对优化境外投资布局、提升全球配置资源能力、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二是与现有制度体系更好衔接。上半年我委制定印发了《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市管企业投资项目材料清单》等三个配套制度,对市管企业投资管理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境外投资办法》需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投资特点,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境外投资办法》共8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1. 明确投资准则与监管架构:划定市管企业境外投资需遵循的核心原则,厘清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职责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全流程管理责任,同时对投资主体层级、非主业投资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2. 规范投资全流程闭环管理:从投前的计划编制、前期论证、决策程序,到投中的项目跟踪、动态调整、信息报送,再到投后的企业管控、人员管理、后评价与审计工作,构建覆盖境外投资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3. 强化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要求企业将风险管理贯穿投资各环节,通过风险评估、保险工具运用、多方联动等方式防范各类风险,同时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链,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严肃追责。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与旧版政策文件内容相比,本文件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落实省《办法》有关要求,强调企业要优化境外投资布局,加强境外廉洁建设,防范法律、安全、环境等各领域风险等。二是优化完善框架结构。按照投资实施程序,将原办法中“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一个章节完善扩充为两个章节,明确事前、事中、事后重点监管内容。三是统一监管要求。将监管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后评价等相关监管要求在《境外投资办法》中予以统一,并针对性地进行细化深化。如:明确特别监管类项目审核,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境外投资合同签订、财务管控等事项细化提出要求。
四、与上级文件的不同点
1.《省办法》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对境外投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相关投资项目应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原则上向下授权的管理层级不超过一级。严控新设和并购境外投融资机构,新增境外投融资机构需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核。
《境外投资办法》修改为:市管企业应对境外投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相关投资项目应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决策,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严控新设和并购境外投融资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2.《省办法》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应充分考虑层级管控要求,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层级和法人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企业(含)以内;确有必要新设超层级境外企业的,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因并购造成企业层级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于并购完成后2个月内制定层级压减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核。
《境外投资办法》修改为:企业境外投资应充分考虑层级管控要求,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层级和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企业(含)以内。
3.《省办法》第十四条: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市管企业从严控制,严格对代持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明确风险防范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于法律手续办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境外投资办法》:此内容删除,市管企业不涉及该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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