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493950919N/2025-03035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 成文日期: | 2025-08-08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国资〔2025〕33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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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5-08-08 |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国资〔2025〕33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资〔2025〕33号
各市管企业:
《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国资委
2025年8月8日
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市管企业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战略,优化市管企业境外投资布局,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质量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加快产业链全球布局,提高国际市场运营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二)审慎稳妥,合规经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履职尽责开展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估值)等前期工作,审慎进行项目论证,严格执行投资程序,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严谨。遵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依法、合规、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
(三)价值协同,优化配置。树立国际视野,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植根境内、全球布局,聚焦优势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实现境内外产业协同、技术升级、品牌提升经营目的,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能力适配,效益优先。严格把握投资能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等相适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实施情况,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持续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强化项目投后管理,落实境外投资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管企业要结合境外投资实际,健全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经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项目全过程实施程序;
(四)境外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情形;
(五)境外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重大风险事项报告要求;
(六)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求;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要求。
第七条 市管企业应对境外投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相关投资项目应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决策,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严控新设和并购境外投融资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第八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充分考虑层级管控要求,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层级和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企业(含)以内。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市管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按照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逐年编制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明确年度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向与结构、投资国别等,并逐项列示境外项目情况,介绍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融资方案、预期目的、预期收益率、可行性和风险防范措施、所在主业类别等。
第十条 企业根据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变动因素,原则上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需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对规模较大的境外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为国际关系较敏感的国家或地区,可选择具有国际经验并熟悉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掌握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合规审查以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认真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作用。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相关合同、文件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企业权益。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土地、税收、行政审批、资金出入境、纠纷处置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收益分配、人事安排、决策机制等内容。
第十三条 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事项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规范选择审计、评估(估值)机构,科学确定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审慎形成评估或估值结果。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以及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论证,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计划月度执行情况,并报送境外投资月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及以上或者投资额超过可研估算20%及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对象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致使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将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企业纳入管控体系,推进业务融合和资源整合,实现战略、业务、组织、人员、财务等协同,确保控股能控权。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派出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管理制度,选强配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较高的管理人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产权代表,依法依规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财务管控,积极推进司库体系建设,加强对境外企业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不断强化财务、资金管控水平。
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照《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为重点后评价对象,详细评价投资效果,并强化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对部分境外投资项目组织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在每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附件2),随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战略规划、投资目标、投资计划,对境外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对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项目及时开展专项审计;对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加强廉洁建设,防范法律、安全、环境等各领域风险,做好风险综合评估,将风险管理贯穿决策、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强化境外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风控预案制定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
第二十四条 境外项目决策前,市管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投资事项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等公共关系建设,注重跨文化融合,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建立与境外投资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对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境外投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制度的通知》(济国资〔2025〕13号)执行。涉及上市公司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2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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