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打印 时间:2026-09-28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住发〔2026〕3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要求中国政府网,规范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科室、分支机构)国有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压实资产管理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安全完整、高效集约利用,保障住房公积金事业有序运转,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本办法,自2026年9月1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

根据本办法,中心的固定资产需满足以下标准:

使用年限:1年以上。

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

物质形态: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特殊情形:单位价值虽未达标,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等),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管理职责与分工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综合科、各部门及使用人的三级管理责任。

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

综合科

牵头负责,制定制度,编报采购预算与计划,进行账务处理,组织资产清查,办理配置与处置的报批手续。

各部门

作为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资产增减申请,并配合资产清查工作。

使用人

办公桌椅、电脑等相对固定使用的资产,使用人即为直接责任人;不固定使用的资产(如会议桌椅),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

四、核心管理流程解读

(一)资产配置:坚持节约优先

1.配置原则:遵循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2.配置顺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难以调剂的,再考虑租用、购置或建设。

3.采购执行:严格按照中心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新配置资产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和领用。

(二)资产使用:规范日常行为

1.领用手续:资产配置后,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经审批后领用。

2.岗位变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继任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未及时办理交接的,资产安全问题由原工作人员承担。

3.离职/退休:必须在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三)资产处置:严格审批程序

1.处置情形:包括技术淘汰、无法维修、超期使用、盘亏损失、产权变动、长期闲置等10种情形。

2.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3.审批要求: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4.收入管理: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残值变价收入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需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明确12类违纪违规追责情形,涵盖:未履行集体决策审批、超标准配置、不办理调拨交接、不开展资产清查、台账缺失、弄虚作假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对外投资、评估不当造成国有损失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人员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损毁,开展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对应责任;涉密资产处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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