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6-0177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9-17 发布日期: 2026-09-2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无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发〔2026〕3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9-17
发布日期: 2026-09-2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无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发〔2026〕30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支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心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综合科牵头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汇总编报中心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

(三)会同有关科室、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建立、完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办理中心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编报中心资产月报、资产年报,报告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作为中心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报告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

(四)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科指定1名同志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1名同志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对固定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桌椅、电脑等,使用人即该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不固定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如会议桌椅、沙发、茶几等,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信息维护;

(二)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保管资产购置、分配、处置等过程资料,全面反映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分布、变动等状况;

(三)定期开展资产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四)编报中心资产月报、资产年报;

(五)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编制清查盘点报告。

第八条  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日常看管,掌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

(二)及时向综合科报告资产调拨、损坏、报废、遗失等资产变动情况;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盘点、年度清查工作,定期开展资产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移交、变更的手续办理;

(五)配合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前期资料归集,协助编制资产清查盘点相关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中心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法定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调剂、租用、购置等相结合,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配置固定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中心配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共享共用,优先通过单位内部调剂使用或者通过市级政府公物仓调剂共享。难以通过调剂共享解决的,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新增相关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中心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科组织做好新配置资产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账簿,将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应当首先用于中心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后,综合科会同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附件1),经审批后领用资产。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应当与继任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附件2)。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出现资产安全问题由原工作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退休的,应当在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中心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八)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

(九)在不影响中心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处理、报废、变卖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转让、拍卖、置换固定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后,可以进行报废。

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损失核销。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件3),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过程中获得的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益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配置、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十)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十一)未按照规定评估固定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使用、处置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济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2.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

3.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附件1

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领用事由


申请

领用

部门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领用人

存放地点

数量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综合科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变更事由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存放地点

数量





原使用人


现使用人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综合科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处置事由


申请

处置

部门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使用人

存放地点

数量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综合科

资产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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