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6-017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7 | 发布日期: | 2026-09-28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住发〔2026〕30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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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9-17 |
| 发布日期: | 2026-09-28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住发〔2026〕30号 |
| 有 效 性: | 0 |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支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心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综合科牵头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汇总编报中心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
(三)会同有关科室、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建立、完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办理中心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编报中心资产月报、资产年报,报告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作为中心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报告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
(四)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科指定1名同志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1名同志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对固定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桌椅、电脑等,使用人即该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不固定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如会议桌椅、沙发、茶几等,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信息维护;
(二)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保管资产购置、分配、处置等过程资料,全面反映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分布、变动等状况;
(三)定期开展资产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四)编报中心资产月报、资产年报;
(五)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编制清查盘点报告。
第八条 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日常看管,掌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
(二)及时向综合科报告资产调拨、损坏、报废、遗失等资产变动情况;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盘点、年度清查工作,定期开展资产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移交、变更的手续办理;
(五)配合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前期资料归集,协助编制资产清查盘点相关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中心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法定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调剂、租用、购置等相结合,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配置固定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中心配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共享共用,优先通过单位内部调剂使用或者通过市级政府公物仓调剂共享。难以通过调剂共享解决的,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新增相关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中心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科组织做好新配置资产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账簿,将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应当首先用于中心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后,综合科会同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附件1),经审批后领用资产。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应当与继任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附件2)。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出现资产安全问题由原工作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退休的,应当在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中心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八)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
(九)在不影响中心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处理、报废、变卖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转让、拍卖、置换固定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后,可以进行报废。
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损失核销。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件3),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过程中获得的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益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配置、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十)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十一)未按照规定评估固定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使用、处置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济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2.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
3.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附件1
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 领用事由 | |||||||
申请 领用 部门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领用人 | 存放地点 | 数量 |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综合科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附件2
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 变更事由 |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存放地点 | 数量 | ||||||
原使用人 | 现使用人 |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综合科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附件3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日期:
申请部门 | 处置事由 | |||||||
申请 处置 部门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使用人 | 存放地点 | 数量 |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综合科 | 资产管理员 (签字)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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