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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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9-28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可选取本人名下一套自住住房,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装修。
(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满6个月、不超过5年(含5年)的,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核定,单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超过5年的,提取额度按照业务受理之日前1年内合规装修发票载明金额核定,单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不超过5年(含5年)的,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核定,单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超过5年的,提取额度按照业务受理之日前1年内合规装修发票载明金额核定,单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有关说明
(一)提取人员范围
提取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本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
(二)申请材料
提取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Ⅰ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同时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名下本市自住住房认定材料(以下两类材料择一提交:一是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材料;二是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房屋认定年限超过5年的,还需提供业务受理之日前1年内开具的合规装修类发票。
依法免征契税的,提取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本政策中所指“契税完税凭证开具日期”,参照免税证明载明的业务办理日期认定。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人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一个家庭仅限选择其中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装修提取,夫妻双方须使用同一套住房认定材料。每名提取人仅限办理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房屋认定年限满6个月且不超过5年(含5年)的,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上限为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20万元两者中的较低值;
房屋认定年限超过5年的,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上限为装修类发票累计载明金额、5万元两者中的较低值。
(四)提取渠道
2026年9月20日起,线下服务窗口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爱山东 APP 等线上渠道将陆续开放办理,相关详情将通过“济宁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术语解释
1.本通知所称“装修”是指住宅装饰装修,即房屋产权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不包括家具家电、纺织品、摆件陈设等商品的采购和装饰。
2. 装修类发票类型:仅限可在税务系统查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收据、白条、销货清单、定额发票等不予认可。
3. 开票主体要求:
(1)委托装修企业装修的,由装修企业开具发票;
(2)委托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装修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
(3)自行装修的,由建材经销商开具主材类增值税发票。
4. 票面信息要求:
(1)发票购买方为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
(2)发票开具时间在装修施工周期内且在有效核算周期内;
(3)发票项目内容与房屋装修施工、建材采购直接相关。
5.多张发票核算规则:可合并累加多张合规装修发票金额,全部发票开具时间均须为业务受理之日前1年内。
(六)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本通知所列相关政策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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