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1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8-0010008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8〕92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1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8-0010008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8〕92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

     知

济政字〔2018〕92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矿业集团:

现将《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治理采煤塌陷地,提升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是指对因采煤塌陷损毁的土地,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整治、修复和开发,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的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煤矿履责、市场运作;

(二)统一规划、统筹实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三)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服务当地群众,维护矿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矿业集团应当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新技术研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的成效,减轻煤炭开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政策,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等。

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并审定重点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利用采煤塌陷地的产业项目建设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塌陷损毁情况监测管理、矿区土地保护、采煤塌陷地治理具体组织管理、实施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宜等工作;

(三)环保部门负责推进环保资金支持的采煤塌陷地生态修复项目等工作;

(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环城生态带总体规划及管控研究,指导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规划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市级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七)水利部门负责监测采煤塌陷区水资源状况,指导有关县(市、区)编制采煤沉陷区水资源配置规划,指导区域内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防洪抗旱,推进水利项目实施等工作;

(八)农业部门负责采煤塌陷农用地治理的技术指导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采煤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等工作;

(九)林业部门负责采煤塌陷地绿化指导、林木保护及林业重点工程规划,推进湿地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煤矿区农民再就业培训和指导工作;

(十一)煤炭部门负责配合监督煤炭企业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实施和推进压煤村庄搬迁等工作;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企业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等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渔业、交通运输、科技、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市场运作机制,成立工作指挥部,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目标。

第九条  有关矿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是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预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做好矿区群众补偿安置和土地塌陷损毁监测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塌陷损毁监测和耕作层保护

 

第十条  有关矿业集团和所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土地塌陷损毁监测、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等情况,如实提交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塌陷损毁监测结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确定本年度治理区域,明确规划条件和治理方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土地塌陷损毁监测结果,将已积水绝产无法复垦的采煤塌陷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按照利用现状据实调整地类。

第十三条  治理义务人在实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前,必须剥离农用地熟土耕作层,统筹用于采煤沉陷区复垦和新增农用地表层土回填。

 

第四章  采煤塌陷地补偿和流转

 

第十四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采煤塌陷地减产、绝产一次性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  采煤塌陷损毁耕地经治理无法复垦耕种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制定土地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对塌陷损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实行采煤塌陷地流转经营制度。治理前采煤塌陷地已发包到农户的,应当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转包、转租或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对治理后的土地实施规模化经营。

第十八条  鼓励矿区农民以地入股建立农业合作社,对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进行家庭合作经营。

第十九条  开展采煤塌陷地补偿和流转工作,有关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和流转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采煤塌陷地治理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发展定位,按照全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编制本辖区治理规划或工作方案,确定治理的布局、时序和方向。

涉及济宁市环城生态带采煤塌陷地的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带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矿业集团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编制本集团实施规划,落实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

煤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和土地塌陷损毁监测情况,按年度制定治理计划。年度治理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有关县(市、区)和矿业集团。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市政府下达的采煤塌陷地治理计划,按照采煤塌陷治理规划或方案,立项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

立项实施项目应当优先选择集中连片、规模较大采煤沉陷区域进行整体治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立项严格审查,确保治理标准符合相关规划,治理预算符合实际需要,治理方向符合确定的规划条件。

在济宁市环城生态环带内实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应当与生态带确定的湖泊、水面和湿地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煤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采煤塌陷地治理,也可以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代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或代为实施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治理采煤塌陷地,可以利用市场运作机制引导社会经营法人参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项目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材料报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区设立标志牌,载明项目基本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煤炭企业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代为治理采煤塌陷地的,应按项目设计预算缴纳土地复垦费。

受委托代为治理采煤塌陷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规定,预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与土地复垦费用统筹用于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应当整合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矿产资源权益金等按规定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金,安排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和济宁市环城生态带涉及的县级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整合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投入环城生态带内的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

第三十六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启动实施后,县(市、区)财政或煤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实施进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土地开发利用等鼓励政策,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治理的有效渠道。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治理基金,探索PPP模式治理、经营采煤塌陷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年度任务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下旬,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矿业集团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矿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不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煤炭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故意干扰、阻碍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或破坏治理工程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严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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