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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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NCR-2020-0010008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0〕88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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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NCR-2020-0010008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20〕88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济政字〔2020〕88号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进行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鼓励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市级财政分层次给予奖励。
(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四)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二、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
(五)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财务负担
(六)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属于市县分成部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场所受理企业上市挂牌申请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七)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等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八)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相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其他
(九)本意见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持续合法经营企业。
(十)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原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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