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7-1380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09-29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发〔2017〕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09-29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发〔2017〕11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兖政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兖州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4号),切实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坚持以自我审查为主,强化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消除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兖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区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制办、区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主要职责是: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级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均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本辖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及时规范增量。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1、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6、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无需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7、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也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意见。

8、政策制定机关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济宁市兖州区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并填报《济宁市兖州区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包括审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措施汇总清单)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1、清理时限。原则上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济宁市兖州区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清理主体职责。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建议,报同级政府审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现行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政策,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将根据各镇街和各部门清理上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各镇街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四)强化培训和宣传引导。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