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教育学院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辅材料管理的政策要求,规范我院教辅材料选用与管理工作,构建“阳光选用、全程监督、质量可溯、责任到人”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与经济负担,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深化“三教”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政策“明白纸”的通知》、《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教辅材料违规征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辅材料”,是指配合我院课程教材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料,包括与教材配套的练习册、习题集、题库、音视频资源、数字化学习材料等,其内容须与课程教学目标、教材核心内容相契合,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教辅材料选用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杜绝任何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确保教辅材料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教辅材料选用应服务人才培养需求。严格对接我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用性、实践性与职业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职业技能与岗位适应能力,助力学生成长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教辅材料选用工作负总责,统筹决策教辅材料选用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最终选用结果,确保选用工作符合国家政策与学院办学定位。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辅材料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作为教辅材料选用的决策与评估机构。
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育教学的副院长、相关党委委员担任,委员由专业教师、教研组长、学部负责人、教科研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秘书由教务处主任或分管教辅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职责:制定教辅材料选用原则与标准;审核各学部、教研组提交的教辅材料选用计划;组织开展教辅材料质量评估与更新论证;协调解决选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学院设立“教辅材料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作为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机构。
(一)组成 组长由党委委员担任,成员由督查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职责 监督教辅材料选用流程的规范性、征订方式的合规性;核查是否存在违规选用(如盗版教辅、强制购买、变相推销等)及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监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八条 教务处是教辅材料选用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各学部、教研组提交的教辅材料选用计划;
(二)对选用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对接选用委员会开展复核工作;
(三)公示选用结果,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统筹教辅材料的采购协调、库存管理与发放工作;
(五)存档选用过程中的各类表单。
第九条 各学部负责专业课教辅材料的初步审核,需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查教辅材料与专业课教学目标、教材内容的适配性,确保选用的教辅材料符合专业建设与技能培养需求。
第十条 各教研组是教辅材料选用的基础执行单元,负责组织本教研组教师集体研究确定教辅材料,确保选用建议符合课程标准、学生认知水平与教学实际需求。
第三章 选用原则与要求
第十一条 教辅材料选用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科一辅原则。同一专业、同一门课程,原则上仅选用1种教辅材料,严禁一门课程多选、重复选用,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二)质量优先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配套教辅材料,或经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审核通过的优质教辅材料;无上述教辅材料时,优先选用与教材内容高度匹配、能有效支撑实践教学的正规出版物。
(三)凡选必审原则。所有拟选用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教研组初步确定—学部(专业课)/教务处(公共基础课)审核—选用委员会复核—党委审定”的全流程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教辅材料不得选用。
(四)适宜教学原则。教辅材料内容须符合课程标准要求,深度、广度适配学生认知规律与职业教育特点,便于开展理实一体化教学,能有效辅助学生理解教材知识、提升实践能力。
(五)公平公正原则。选用过程须严格遵守程序,客观公正,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校企合作、岗位培训等名义变相推销教辅材料,严禁在教辅征订中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教辅材料选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辅材料,须优先在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配套教辅目录中选用;专业核心课程教辅材料,优先在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辅目录中选用。
(二)目录中无适配教辅材料时,可从正规出版的职业教育教辅资源库中选用,初次选用须填写《新增目录外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详细说明选用理由、内容适配性及质量评估意见,按审核流程报批。
(三)严禁选用盗版、盗印、擅自修改内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教辅材料;严禁以岗位培训资料、行业手册等替代课程教辅材料。
(四)职教高考相关课程,不得选用多套总复习类教辅材料,须结合考试大纲选用1套针对性强、内容精炼的教辅材料。
(五)教辅材料一经确定选用,原则上连续使用不少于2个学期,确因教学改革、教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重新审核。
第四章 选用流程
第十三条 教辅材料选用采取钉钉审批的方式进行,全程落实“一科一辅”原则:
(一)教研组初步确定
1.公共基础课教辅材料: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全体教师,结合课程标准、学生学情及教材内容,集体商讨确定拟选用的教辅材料,填写《济宁教育学院公共基础课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并在钉钉上进行公共基础课教辅材料选用审批。
2.专业课教辅材料: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标及岗位能力需求,集体商讨确定拟选用的教辅材料,填写《济宁教育学院专业课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并在钉钉上进行专业课教辅材料选用审批。
(二)学部初步审核
学部负责人需核查《济宁教育学院专业课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中专业课教辅材料与专业课程的适配性,并在钉钉签字确认。
(三)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对《济宁教育学院公共基础课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济宁教育学院专业课教辅材料选用申请表》中的所有教辅材料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 “一科一辅” 原则;
2.选用理由是否充分,内容是否适配教学需求;
3.表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审核完成后,在钉钉签字确认。
(四)学院党委审定
教务处将钉钉审批通过的申请表打印整理上交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最终选用结果。
(五)结果备案与公开
最终选用结果由教务处按规定备案,并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选用教辅材料名称、ISBN等信息。
第五章 采购与供应
第十四条 教辅材料采购管理
1.教辅材料采购由教务处统筹负责,严格遵循“一科一辅”政策,严禁各学部、教研组或教师个人私自征订、推销学生用教辅材料。
2.教辅材料采购前需启动第三方招投标程序,制定招投标方案,明确供应商资质、材料标准及服务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发布公告,组建教务处、财务处、教师及家长代表参与的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方案合理性、价格及履约能力,确保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采购合规性要求
1.采购工作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财务制度,确保采购过程规范、透明、合法,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采购经费往来须符合学院财务规定,经费结算须凭合同、验收单等凭证按流程支付,严禁账外操作或违规垫资。
2.中标供应商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及退换货条款。到货后由教务处联合学部、教研组抽样验收,内容差错率超过0.1%或印刷不达标的批次予以全退。
第十六条 教务处需建立教辅材料库存台账,实时掌握各课程教辅材料的库存数量、使用情况,精准制定采购计划,避免多订、错订;因工作失误导致教辅材料积压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多订、错订的教辅材料,须及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订手续。
第十七条 教辅材料发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用书发放。教务处协调供应商完成教辅材料入库,并组织各学部统一领取发放。
(二)教师用书发放。教务处根据最终选用结果,汇总各课程教师用书的品种、数量,建立教师用书出入库台账;教师凭课程教学任务安排领取对应教辅材料,原则上不上某门课程的教师不得领用该课程教辅材料,同一版本教辅材料不得重复领用。
第六章 评价与排查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辅材料质量定期评价与排查机制,每学期末开展1次教辅材料使用质量评估,每学年开展1次全面排查,加强对选用教辅材料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教辅材料评价按以下方式实施:
各教研组、学部牵头组织本部门教师开展评价,填写《教辅材料使用评价表》,汇总评价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全院评价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教辅材料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教辅材料排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规选用的教辅材料(如盗版、未审核、超目录选用等);
(二)是否存在 “一科多辅”“强制购买” 等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况;
(三)教辅材料内容是否存在过时、错误或与教学需求脱节的问题。
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须立即停用该教辅材料,并按本办法选用流程重新确定替代教辅材料;对问题教辅材料的供应商,纳入学院采购“黑名单”,不再合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对教辅材料选用、征订、发放、评价的全流程进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选用流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存在跳过审核、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征订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默许第三方进入学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或通过小程序、家长群发送征订链接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在代购中谋利,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的行为;
(四)采购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是否存在账实不符、虚报冒领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提交1次《教辅材料管理监督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教务处、相关学部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师生反馈机制,学院通过校园意见箱、线上反馈平台等渠道,接受师生对教辅材料选用、质量的意见与投诉;监督委员会对反馈问题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师生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纪委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私自征订、推销教辅材料的,责令整改,没收违规所得,并通报批评;
(二)选用盗版、未审核教辅材料或在征订中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教辅材料严重浪费或教学秩序受影响的,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教辅材料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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