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实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养浩然之气,做博学之人”的校训和“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建设现代精品名校”的办学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学生管理坚持“严管厚爱、凝心聚力”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注重人文关怀,以教育引导为主,惩戒为辅,培养学生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条 学生管理实行“学校—年级—班级”三级管理体制。政教处负责全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年级组负责本年级学生管理的组织实施;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均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实行“全员导师制”,每名教师联系若干名学生,负责思想引导、学业辅导、心理疏导和生活指导。
第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声誉和班级荣誉。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不说脏话,不打架斗殴,不欺凌他人。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抄袭作业,不作弊。
(四)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保持教室、宿舍、校园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五)勤俭节约,爱惜公物,节约水电,不浪费粮食,不损坏公共设施。
(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自习纪律和集会纪律。
(七)不吸烟、不饮酒、不赌博,不进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八)未经允许不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校园;确有需要的,应按学校规定统一保管。
(九)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在校期间统一穿校服,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不做危险游戏,不攀爬危险设施。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在教学区、宿舍区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六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借人财物及时归还,拾金不昧,不说谎,不欺骗。
第三章 课堂与自习管理制度
第七条 课前准备制度:
(一)学生应提前2分钟进入教室,准备好本节课所需的教材、笔记本、文具等,静候老师上课。
(二)值日生应在上课前擦好黑板,整理好讲台。
第八条 课堂纪律要求:
(一)上课铃响后,老师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学生起立向老师问好,老师还礼后坐下。
(二)迟到学生须在教室门口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上课期间坐姿端正,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好笔记。
(四)发言先举手,经老师允许后起立回答,声音洪亮,表达清晰。
(五)课堂严禁睡觉、吃东西、玩手机、看课外书、交头接耳或做与本节课无关的事情。教师落实“谁的课堂谁负责”原则,对课堂纪律负管理责任。
(六)下课铃响后,老师宣布下课,班长喊“起立”,学生起立向老师致谢,待老师还礼后方可离开座位。
第九条 自习课纪律要求:
(一)自习课实行“零抬头、静悄悄、目标清、效率高”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根据老师布置的任务或自己的学习计划,自主安排学习内容,不得随意走动、说话、睡觉、玩手机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三)值日班长或班干部负责维持自习课纪律,记录违纪情况。
(四)学校实行“四级巡查”制度(校级、中层、年级、班级),值班人员加强自习课巡查,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并将巡查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
第十条 激情晨读要求:
(一)晨读采取站立朗读与坐立朗读相结合方式,要求挺胸抬头、声音洪亮、专注投入。
(二)教师提前布置晨读任务清单,学生按清单逐一完成,教师随机抽查。
(三)晨读期间不得迟到、早退、闲聊或做与晨读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第十二条 考试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考试用品,按规定座位就座,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手机、电子设备、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应独立作答,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偷看他人试卷、交换试卷或协助他人作弊。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于桌面,待监考老师收卷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该科成绩、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课间与课外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课间休息时,学生应在教室外适度活动,放松身心,不得在走廊、楼梯间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推搡拥挤,不得进行球类等剧烈活动。
第十七条 大课间活动(课间操、跑操)期间,学生应迅速有序到达指定位置,做到“集合快静齐、排面整齐、步伐一致、口号响亮”,体现“激情课间”文化。因病不能参加者须出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
第十八条 课外活动时间,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团活动、兴趣小组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积极打造“激情校园”,通过“六比一争做”活动(比激情、比自律、比规范、比效率、比素养、比成绩,争做优秀实验学子),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第十九条 升旗仪式、集会、讲座等集体活动,学生应按时整队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保持会场肃静,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看书报、玩手机。活动结束后,有序退场。
第六章 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寝。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务要求:
(一)床铺平整,被褥叠放整齐,床单干净整洁。
(二)物品摆放规范,洗漱用品、鞋帽、箱包等按指定位置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三)地面清洁,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乱贴乱画。
(四)宿舍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清扫卫生、检查内务。政教处定期组织宿舍卫生评比,评选“文明宿舍”。
第二十二条 宿舍纪律要求:
(一)按时回宿舍、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走动、玩手机、听音乐、看书等,保持宿舍安静。
(二)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欺凌他人。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电煮锅等违规电器。
(四)严禁留宿外人,严禁串宿、串床位。
(五)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六)严禁向窗外泼水、扔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宿舍安全要求:
(一)宿舍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学生应熟悉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方法。
(二)离开宿舍前应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宿管老师或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宿舍管理实行“班主任—宿管员—学生干部”三级联查制度。年级组和政教处定期组织宿舍卫生、纪律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班级量化考核。
第七章 手机及电子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专心学习、保护视力、防止沉迷网络,学校对学生携带手机及电子产品进校园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经年级组批准后方可带入,但进入校园后须将手机交由班主任或年级组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课堂。学校提供公用电话供学生紧急联系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允许私自带手机进校园或在课堂、考场、宿舍等场所使用手机的,一经发现,老师有权当场收缴,交由年级组暂为保管,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领取。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平板电脑、游戏机、电子阅读器等电子产品参照手机管理规定执行。教学需要的电子设备(如学校统一配置的学习终端)除外。
第八章 学生仪容仪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符合中学生身份。
(一)在校期间统一穿校服,保持校服整洁、得体,不得擅自修改校服样式。
(二)不染发、不烫发,男生不留长发(前不遮眉、侧不盖耳、后不触领),女生不披散长发(长发须扎起),不染指甲,不化妆。
(三)不佩戴首饰(项链、耳环、戒指、手链等),不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教学区。
(四)不留长指甲,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 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定期对学生仪容仪表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请假与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到校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
(一)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到校的,家长应在课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班主任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或家长签字的请假条。病假超过三天的须出具医院证明。
(二)事假:学生因事不能到校的,家长应提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事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上课期间因病或因事需提前离校的,须持班主任签字的出门条,经家长确认、门卫查验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班级考勤员协助。每天晨读、正课、晚自习均应点名或签到。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及时通报家长。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节数的,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表彰激励机制,每学期开展“校园之星”(学习之星、礼仪之星、环保之星、艺体之星、公益之星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评选活动,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或处分:
(一)课堂、自习、集会等场合违反纪律的,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接受专门教育(如学习校规校纪、参加公益服务等)等惩戒措施。
(二)违反手机管理规定、仪容仪表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打架斗殴、欺凌同学,情节较重的;
吸烟、饮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考试作弊,情节较重的;
盗窃、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重的;
私自外出、夜不归宿,造成安全隐患的;
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
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
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四)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按程序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义务教育阶段除外)。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处分前应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受处分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控机制。全体教职工均有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防欺凌、防踩踏、防诈骗等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上下学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骑飞车,不并排骑行,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
(二)不私自下水游泳,不靠近危险水域。
(三)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四)不携带火种进入校园,不在宿舍、教室使用明火。
(五)不攀爬窗户、栏杆、天台等危险区域。
(六)如遇校园欺凌,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不隐瞒、不妥协、不以暴制暴。
(七)如发现同学情绪异常、行为异常或有自伤自杀倾向,应及时报告老师。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四级巡查”制度,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班主任分别对校园、教学楼、宿舍楼等进行全时段、全覆盖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纠正学生违纪行为。巡查情况每日汇总通报,纳入班级和年级考核。
第十二章 家校协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年级、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畅通家校沟通渠道。班主任应通过电话、微信、家访等形式与家长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发生严重违纪或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协同处理。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管理,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家长应教育子女遵守校规校纪,督促子女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关注子女身心健康,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课堂等形式,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解释权归邹城市实验中学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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