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济农机函字〔2026〕2号
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鲁农机鉴字〔20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农机3·15”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丰富活动内涵。加强质量维权宣传,广泛宣传《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规范的宣传,提高农机购买和使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加强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宣传,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动员。要广泛动员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活动,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扩大活动覆盖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质量、维护农民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总结报送。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填写活动信息统计表,于3月16日前一并报送质量技术科邮箱。
联系电话:0537-2358315
邮箱:jnsnjjzjk@163.com
附件:《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
济宁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
2026年3月6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