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施行情况评估报告
《济宁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全面掌握《办法》施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对《办法》施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成效
(一)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健全。《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构建了覆盖立项、起草、审查、实施及后评估全链条的参与体系。制发《关于公布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的通知》,正式确立了26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同时制发了《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标准、职责、选拔和退出等内容予以规范,有效保障了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运行。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草部门等相继完善了信息公开、意见收集、研究采纳、反馈回应等工作流程,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公众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群体的表达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为立法审查提供智力支持。广泛听取法学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借助高校、律所的专业优势和第三方视野,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立法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依赖,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立法的影响,克服地方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三)公众参与客体日益拓宽。一方面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都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公众可以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决策、立法后评估等程序,从而最大程度的拓宽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客体。例如,立项阶段,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济宁日报等媒介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起草阶段,所有立法项目草案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后的征求意见稿都通过不同形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四)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完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立法的各个阶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等渠道及时公开立法信息,在立项、起草、审查等各个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开通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意见反馈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建立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及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反馈。积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面对面听取社会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建议。
(五)民主立法氛围日益浓厚。通过持续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热情不断提高,对政府立法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明显提升。越来越多的公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主动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积极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良性互动的民主立法格局,为法治济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办法》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执行存在偏差。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例如,个别立法项目的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仅简单公布草案文本,缺乏详细的起草说明和背景介绍,影响公众对立法内容的理解和参与的针对性。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落实不到位。例如,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不够深入,采纳情况的反馈不够及时、明确。
(二)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公众对《办法》及政府立法工作的知晓度不高,缺乏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一些公众认为自身意见难以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参与热情不高。由于缺乏对立法专业知识的了解,有些意见建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足,难以有效发挥参与作用。
(三)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且参加座谈会、听证会的代表还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成本。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部分公众反应网站上公布的法规规章草案的专业性太强,法律术语较多,公众很难理解立法项目与自身的切身利益存在什么关系,因此不能准确表达对于草案的意见建议。以上种种原因也导致公众参与的热情普遍不高。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对提升立法质量、凝聚社会共识、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存在“重立法、轻参与”的倾向,导致《办法》执行不够有力。
(二)信息公开不充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的公众反应网站上公布的法规规章草案的专业性太强,法律术语较多,群众很难理解立法项目与自身的切身利益存在什么关系,因此不能完全表达自己对于草案的意见建议。
(三)宣传引导不足。对《办法》及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渠道单一,宣传内容不够通俗易懂,导致公众对《办法》的知晓度不高,对参与途径、参与程序等了解不够,影响了参与的广泛性和积极性。
(四)资源保障不足。受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限制,缺乏专门的工作力量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导致相关工作难以深入推进。同时,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未能为公众参与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撑。
四、改进建议
(一)强化制度执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明确公开内容、时限和渠道,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全面获取立法相关信息。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说明、背景资料、重点问题等进行详细说明、介绍,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完善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公众意见建议台账,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规范参与活动组织流程,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选取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完善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的组织程序,提高活动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公众和专家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公众的主动意识。社会公众的主动意识和参与能力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效果。可以通过加大政府立法宣传力度,对公众适当宣传引导,积极提升公众的主动意识和参与能力。加强宣传引导,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努力构建公众与立法者的良性互动机制。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电视、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相关宣传,使公众能够准确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法规规章草案的主要制度设计等内容,给公众提供一个全方位了解立法项目的机会。同时,宣传的作用还在于让公众获知立法项目的重要性,明白立法拟确立的制度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的制定过程中来。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扩大参与范围。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和渠道越广泛,越有利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发挥互联网优势和立法基层联系点作用,以及建立政府立法意见征集体系都是较为积极的探索。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参与方式。对普通公民、基层群众,多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和便捷的参与渠道;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益相关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其意见建议。扩大基层参与覆盖面,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连接群众和立法部门的桥梁作用,让基层群众的声音能够更直接、更顺畅地反映到立法过程中。
(四)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渠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公众参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配合职责,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支持,协助公众参与活动,共同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深入开展。
五、评估结论
《济宁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施行以来,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参与渠道、提升立法质量、营造民主立法氛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评估也发现《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制度执行偏差、公众参与深度和广度不足、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制度执行,拓宽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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