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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5-23 14:35 信息来源: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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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供热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申请服务》办理

二、设定依据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热力服务中心,为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需填写申请表。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四、受理条件

城区供热范围的热用户

五、是否收费

六、所需材料

报停或恢复用热用户需提供相关证明: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上采暖季交费凭证。

七、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报停用户窗口受理:

1)报停用户个人(单位),从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在不影响他人用热的情况下,热力客服人员给予关停及断开管道。

2)、用户报停期间,应接受客服、稽查人员的核查。

3)、报停户不得私自接入采暖设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4)、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或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3、恢复用热窗口受理:

1)、恢复用热户(单位),从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热力客服人员给予开通,如因盗暖给拆除的管道自行接通管道接口,经监察人员核验合格,并交纳所欠热费后,方可完成恢复业务。

2)、办理报停手续的当年采暖季不再办理复用手续。

4、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