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热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第二章 总 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分为经常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三种。
1. 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分场、班组管理者、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主要包括:巡逻检查、岗位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
2. 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
(1) 根据区应急局、镇安监站、集团公司、能源局近期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制订安全检查计划。
(2) 根据本企业前一阶段的安全动态、安全趋势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内容。
(3) 春季安全大检查每年四月份以“查安全思想教育、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查现场管理、查安全规程落实、查隐患及薄弱环节”为重点,并结合季节特点做好防霉、防雷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4) 防汛抗台风、迎峰渡夏,根据专项措施计划、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5) 冬季安全大检查每年十月份以“防火、防冻、防污闪、防小动物、防人身事故”为重点开展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6) 每周三公司组织综合办公室、安全保障科及生产运营中心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区域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
(7) 将各检查项目有机分解,分专题落实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责任人、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实现安全检查、项目整改闭环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负责审查安全检查年度计划,督促重大隐患整改。
第七条 安全保障科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检查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验证整改效果。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实施考评。
第八条 安全保障科负责制定设备设施专业检查表,参与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负责设备设施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障科负责制定防火、交通安全专业检查表。组织防火和消防器材专业检查。参与定期检查。负责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验证整改效果。
第十条 安全保障科及综合办公室、企管科参与定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各生产分场负责组织本单位经常性检查。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上报。
第四章 经常性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范围
1. 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2. 风险点: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对应的风险评价级别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
第十三条 管理要求
1. 操作者每天上班前和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2. 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还应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及安全活动日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相检查。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3. 分场主任或分场技术员每天对本分场内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4. 安全保障科现场安全员每天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5. 风险点、危险源检查:班组每天一次.分场每周一次,安全保障科每月两次。各级均要认真填写危险源检查表。
第五章 专业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检查分为考评自查和专项检查考评自查是以分场为单位,按照《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进行自查专项检查由安全保障科组织,针对企业状况,对全厂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五条 考评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一、二、三季度由各分场组织,自查结束后,填写自查报告报安全保障科。安全保障科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三查”,即:查自评资料、查整改现场、查设备状况。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突出一项专业或一项综合工作。专项检查的内容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执行。特殊情况报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应由安全保障科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表》(编制方法见本制度第8节),按照表列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检查表内容。
第十八条 专业检查中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单。检查结束后,由安全保障科收集检查中的各种资料,编写检查报告,报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同时通报企业所有单位,按规定实施考核。
第六章 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时间
各单位应于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前一周结束自查。
安全保障科在上述单位自查结束后对各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
1. 查思想:查各级领导、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即查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2. 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3. 查纪律: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查管理: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查隐患: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等的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方法及要求
1. 各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分场和班组群众性自查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2. 各单位要在群众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按分管项目认真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落实整改。
3. 各单位自查及整改结果,于自查后一周内上报安全保障科。
4. 各职能部门应对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落实查出隐患的整改。
5. 安全保障科对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委会对重大隐患及时协调整改。
第七章 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查出的隐患,各级、各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原则上必须立即安排整改,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到位;对一些较大和整改有难度的隐患要及时列入计划整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进度,并及时对口上报有关责任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除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外,应列入安措计划进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下发单位(人员)进行验证,签署意见后归档。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凡未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未按期整改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部门,按绩效考核、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保障科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