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2018年8月2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了解《办法》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文件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改进政策措施,市审计局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主要目的是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查摆执行短板,衔接国家最新审计政策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优化公共投资审计监督体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办法》的今后修改完善提供依据。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印发,自2018年9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后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办法》核心框架含总则、审计职责、审计实施等章节,推动了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法定化,加强了对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座谈调研、数据核查、部门问询、上级请示等方式开展,结合实际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办法》实施效果,确定《办法》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根据评价情况撰写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信息公布等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先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市审计局相关科室、各分局、部分造价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征集意见建议,各方对本《办法》无修改意见。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实施以来,全市审计机关严格落实要求,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公共投资审计监督效能凸显,核心成效显著。
(四)存在的问题
《办法》实施以来,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建议《办法》继续执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