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433559K/2024-029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丨《济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谋划、循序建设”的原则,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目前北京、上海、苏州、济南、青岛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出台本地相关管理办法。为推动更多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在我市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济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在调研曲阜市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紧密衔接国家相关部委文件,积极借鉴外地市经验,综合多方意见完成初稿起草。其后,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邀请有关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对文件进行广泛论证,开展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经过不断细化完善,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部门会签,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八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定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主要对运行机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说明。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以及驾驶人、车辆有关条件进行说明。
(四)道路测试申请。测试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检验报告、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可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信息发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终止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情形。
(七)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八)附则。主要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和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号牌发放管理范围的专用作业车,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