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24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失效日期 | 2024-09-29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解读《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据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住发〔2024〕25号)已印发,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4年7月2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文件要求推行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2024年8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宣传贯彻落实方案》,文件要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达效。
问:《通知》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
问:《通知》起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内容是从提取对象、提取条件、提取频次、提取额度、提取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核心内容是缴存职工购房合同网签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网签后,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中心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其收款账户。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
1.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2.在济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项目备案手续;
4.无未结清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问:多人共同购房,同为产权人,是否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可以。一人购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房的,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载明所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产权人之外的不能提取。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是否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答:影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时须注意留存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避免账户余额不足影响贷款额度。
问:房屋交易因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后,已提取的购房首付款如何处理?
答:若房屋交易因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易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递交情况说明,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已划转的,开发企业应无条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此期间该部分提取资金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