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4-023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济宁市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和过程
2023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11条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2023年12月15日,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从“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等6个方面进行细化,把“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多次开展调研、实地踏勘,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有效措施,结合济宁实际,牵头起草了《济宁市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进行集体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实施意见》先后公开征求大众意见,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6个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备案。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
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9个方面,要求认真贯彻自然资规〔2023〕6号、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从“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等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要求,提出了“创新露天矿山资源开发和修复治理监管模式”。
(一)明确了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并附一览表。明确了跨行政区域、主矿种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形的出让登记和管理要求。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矿种禁止协议出让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市级出让登记的矿种矿业权出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不得“以小博大”。
(三)明确了推进“净矿”出让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要求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
(四)强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硬性要求,新设露天矿山要严格避免矿区范围占压耕地;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经费使用要求,以及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的采矿权范围变更措施。
(五)突出砂石开采管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砂石料利用监管责任单位、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领域涉及动用砂石料的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报备,严格执行砂石料利用方案。
(六)提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探索实施采矿终了管控制度和推进矿山修复项目实施“四个三维”数模监管,全面提升恢复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