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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第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18 06:59 信息来源: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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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第二中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十不得”

一、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教学、网络等)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

二、不得在校外(企业、培训机构等)兼职。

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利用各种形式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四、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五、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家长财物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

六、不得违规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资料、报刊等。

七、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学生上课或驱赶学生。

九、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或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换座位。

十、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实施酒驾、醉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经学校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处理后,仍不纠正的,三年内不得评先树优、晋职晋级,不得参与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等评选。

举报电话:0537--6701186。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济宁市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4、不准参加吃请,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5、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6、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7、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打电话;

8、不准有偿家教;

9、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10、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