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84A/2024-03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
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和《济宁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针对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反馈问题的整改任务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大汶河水量分配及层层拦蓄问题
二、整改目标
保障大汶河生态流量达到要求
三、整改完成情况
济宁市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市城乡水务局严格按照省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推进任务,涉及我市的做好大汶河用水计划管理、保障大汶河生态流量达到要求已完成整改。
四、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
一是配合省水利厅统筹调整好大汶河水量分配指标,在省水利厅统筹下,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的原则,依据省水利厅制定的大汶河流域年度用水计划,做好大汶河用水计划管理工作。
二是对汶上县大汶河琵琶山溢流坝和大港石化-济南-枣庄成品油管道工程2处影响防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拦河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及专家审定,两项工程均符合审批、建设、验收的要求,也符合功能、安全和生态方面的要求,不存在无序拦蓄现象,无需进行整治。
三是按照省水利厅制定下发的《大汶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试行)》(鲁水资函字〔2021〕34号),做好计量监测和工程管理,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按照上级要求配合做好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五、验收销号情况
市政府向省水利厅函报《关于申请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进行销号验收的函》,省水利厅向市政府出具了《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济宁市第二十一项整改任务销号验收意见的函》,反馈我市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并通过了省水利厅组织的销号验收。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15日
通讯方式:0537-2321974;jnswszy@ji.shandong.cn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