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29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说明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施行以来,各项贷款业务运转正常,为广大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办法》于近期执行期满,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中心对现行《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政策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规范调整了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收入偿债比例等相关政策,完善了组合贷款相关政策表述。
(一)规范了申贷条件。对贷款缴存条件进行了规范表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满足开户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完善了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核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按照原“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计算调整为按照“借款申请人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计算。
(三)建立了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四)完善了组合贷款相关政策表述。明确了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等。
四、印发及实施日期情况说明
《办法》于10月18日印发,本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申贷条件、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抵押物价值确定等内容,关系到缴存职工能不能贷、能贷到多少额度等切身利益,为使政策尽快惠及广大缴存职工,因此,实施日期定为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