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535121T/2024-04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大数据局 | 组配分类 | 征集反馈与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发挥应用成效。2023年12月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青岛市、济南市先后于2023年4月、12月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烟台市文件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制定的目的
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汇聚、管理、运营、社会化应用等过程中的职责与要求,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速政府数字化转型,在参考国家、省市文件基层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大数据中心牵头起草了《济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一是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二是运营平台,明确全市基于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展运营工作。三是数据运营,明确数据运营的授权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评审、协议签订、数据供给、产品服务、成果反馈等流程要求。四是数据安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谁授权谁监管、谁运营谁负责”安全责任制,以及制度、人员、技术等方面安全要求。五是监督评估,明确建立公共数据运营监督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要求运营单位开展整改或退出授权。六是附则,明确实施日期、文件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