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3-038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建监管字〔2023 〕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23 〕6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 包及挂靠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参建方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 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在建设内容明确、技 术方案成熟的情况下 ,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 工程领域 ,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 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 程总承包发包 ,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应当招标的不得不招 标或不按招标程序进行发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2.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发承包管理。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 履职,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承诺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等内容写入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 ,保证施工合同与招投标 文件主要条款内容(含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 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强化施工阶段发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对发承包行为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核查实际履行合同的 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致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 致 ,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承包单位是否擅自更换项目负 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4.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及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承包单位责任
1.依法分包工程。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 ,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 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二是专业 工程进行分包时 ,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三 是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时 ,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 企业; 四是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应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将所承接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
2.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 的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负主体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 管理机构 ,建立项目管理机制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落实管理人员职责。
3.规范管理人员管理。( 1 )承包单位应与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 考勤到岗履职。(2 )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变更,且 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一是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的 ;二是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是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 换的;四是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造成严重后果 ,建 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是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是因犯 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是死亡。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 更前人员的要求。(3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三)分包单位责任
1.依法承接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承接具 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 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 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根据项目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应与管理人员订立劳 动合同 ,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严格考勤到岗履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及时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3.加强施工班组管理。分包单位应建立动态施工班组管理台 账 ,台账应包含班组名称、负责人、作业范围、工人信息、每日作业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
二、强化监管措施到位
( 一 )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 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托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按照网格层级和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 二 )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贯 ,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增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意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加大对招投标市场、建筑市场的监管 ,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结合起来,统筹监管力量。
( 三)畅通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 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 ,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 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对发现的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决不 姑息迁就。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 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严格执行“ 一案双查” 机制,既要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要依法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建设单位被认定有违 法发包行为的 ,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 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 揽新的工程项目 ,并依法重新核查企业资质 ,对达不到资质标 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提请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