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司法局公布《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济宁市司法局公布
《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为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轻罚”清单)《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与前项清单合称“两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不罚轻罚”清单涵盖25个行政执法领域,396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涉及24个行政执法领域,371项违法行为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涉及6个行政执法领域,25项违法行为事项。“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涵盖5个行政执法领域,36项违法行为事项。“两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变动,以及实施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两清单”为全市通用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对符合“两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两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合规指导、政策辅导、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走访约谈等方式,主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信用修复方式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两清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为基层执法单位培训指导、答疑解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分别对本级、本系统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1.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附件1
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3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 |||
4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 |||
7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
济宁市公安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车辆行驶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9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财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0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
12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3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 |||
14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
15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16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7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
1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1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20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1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22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
2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24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
25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9 年 7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
2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7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28 |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限期内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29 |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建筑物阳台的,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 限期内改正 |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
30 |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或者弃用后未拆除的 | 限期内改正 |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
31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擅自停用、拆除、改装、损毁监管设施设备的 | 限期内改正 | 《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32 | 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立即撤除的 | 限期内改正 | 《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公布, 2022年3月施行)第三十二条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3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
34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
35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6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 |||
3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 |||
3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
39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
40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41 |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 |||
42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
43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
44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
45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47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48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 | |||
49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 | |||
50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 |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1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 |||
52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3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
54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55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
56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57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
58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9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
60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61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62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
63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
64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
65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
66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
67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68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
69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70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71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72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
73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74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75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76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
77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78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79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
80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81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82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
83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84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
85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
86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
8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
88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
89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
90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
91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
92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93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
94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
95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
96 | 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
97 | 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
98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 |||
99 | 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五条; | |||
100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七条 | |||
101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
10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
10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
10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
105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106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
107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108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0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
11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
111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
112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
11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
11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
115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6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117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118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
119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
济宁市气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0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121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2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 | |||
2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 |||
3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 |||
济宁市公安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
5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 |||
6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 |||
7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
8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 |||
9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 |||
济宁市民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0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1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2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3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
18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 |||
19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 |||
20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司法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2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 |||
24 |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 |||
25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
27 | 律师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1.冒用律师名义执业1次;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9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1.初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初次支付回扣、佣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
30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1.主动退回多收费用; 2.积极纠正; 3.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比较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财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1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 |||
32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3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 |||
34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 |||
35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6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7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
38 | 超标排放污染物(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 | 1.非有毒有害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 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3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
40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41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42 | 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 1.处在建设或者重大变动未完成阶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
43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单位的)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
44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针对责任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 682 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
45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 1.首次发现;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六十九条; | |||
46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1.首次发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第三十八条; | |||
47 | 露天刷漆或焊接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临时性生产和服务活动 | 1.首次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
48 | 拟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 1.企业(或控股企业)已纳入近三年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或者全市企业上市“白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9 |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四十三条; | |||
50 |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 |||
51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
52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七条; | |||
5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
54 |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55 | 超标排放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 | 1.进水水质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56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第三十六条; | |||
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 |||
58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 |||
59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
6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
61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 |||
62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 |||
63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
64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
6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
66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
67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 |||
68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9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70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7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 |||
7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 |||
7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 |||
74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 |||
75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 |||
76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 |||
7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 |||
7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 |||
79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 |||
8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
8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 |||
8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
83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 |||
84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 |||
85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 |||
86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 |||
87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 |||
8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 |||
89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
9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 |||
91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
9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93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 |||
94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95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
96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非故意触碰航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
97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
98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
99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1.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
100 |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 | 1.主动配合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
101 |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违法程度轻微,超限10%及以下(含1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2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1.初次被发现; 4.车容车貌无重大瑕疵;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3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1.初次被发现; 2.不存在不落实举报投诉的情况,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4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的处罚 | 1.初次被发现;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5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1.初次被发现;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06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 |||
10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 |||
108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 |||
109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 |||
110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 |||
111 | 水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9 月通过,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2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
113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 |||
114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 |||
115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
116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
11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
118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 |||
119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 |||
12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21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22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23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24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 |||
125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 |||
12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127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 |||
12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 |||
129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 |||
130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 |||
131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2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
133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
134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135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3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13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3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
139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
140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
141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142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 |||
143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
144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
145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
146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
147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148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 |||
149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 |||
150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51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152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
153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 |||
154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 |||
155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
156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157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58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 |||
159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 |||
160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
161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62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
163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
164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65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166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
16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
16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
16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 |||
17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 |||
171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
172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173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
174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
175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
176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
177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
178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
179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180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
18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
18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
183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 |||
184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 |||
185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
186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 |||
187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 |||
188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 |||
189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
190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
191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
192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 |||
193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 |||
194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四条; | |||
195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 | |||
196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三条; | |||
19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七条; | |||
198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
199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 |||
200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公司未依法办理备案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1 |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2 |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工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3 | 参加传销的(当事人非组织者)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5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7 |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8 | 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9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发布,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0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1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20年10月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2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20年10月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3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4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统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15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 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6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 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7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 1.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 12 月通 过,2009 年 6 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18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 |||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19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 |||
220 |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 |||
221 |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 |||
济宁市能源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22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
济宁市税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2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
22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 |||
22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 |||
22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7 |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
22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
22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
23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
23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
232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
233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4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5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36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37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38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39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40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1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42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
24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4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1.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
济宁市气象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45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
246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
247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 |||
248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249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济宁市公安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不按规定停车 | 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 1.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济宁市司法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停业整改,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 | 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 | 1.超标倍数>0.1倍,但小于<1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5 | 设备检修时污染物排放超标 | 1.生产设施不可中断运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6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 1.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
7 |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1.已开展应急的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
9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
1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
11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1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3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4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
15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6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7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8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9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20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21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
22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
23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
24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 |||
济宁市体育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5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 1.未受到过同类行政处罚; | 1.《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4号通过)第四十一条; |
附件2
济宁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测绘成果资料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九条 |
2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2.《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三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九条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 1.可能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4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5 | 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无法停止,查封、扣押将影响工程质量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6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7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9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0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2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3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4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5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6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1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8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29 |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 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1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2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3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4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5 |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
36 |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