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5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2020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后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关于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展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实施意见》充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各项精神要求,在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任务、运行模式、部门联动、监测监管、保障措施等重点环节进行了明晰和规范,锚定“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目标,围绕完善市场规则、形成交易平台、落实服务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有效规范了我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平稳运行,促进了一、二级建设用地市场的协调发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6月上旬针对《实施意见》制定后评估实施方案,由分管负责同志、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业内专家组成后评估工作小组,采取集中评估的方式对《实施意见》开展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充分收集《实施意见》施行后所带来的效益影响,并征求相对管理人的评价意见,经评价,《实施意见》制定程序合法,制定技术规范,取得一定效益,风险等级可控,建议继续实施。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工作小组先行审查了《实施意见》前期合法性审查流程。经审查评估:文件起草过程符合法定规定程序,文件内容规范,制定主体合法,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经审查,文件前期起草过程中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进行了为期10天的修订意见公开征集,期间,未收到修订意见反馈。同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支行、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市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工信局、市住建局、任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意见。除市财政局建议删除“三、工作任务中(二)条的第2小条中不需要缴纳土地出租收益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发改委建议修改“六、加强监测监管(二)中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表述外,其他部门均无意见。经研究,采纳了市财政局、发改委修改意见。
《实施意见》施行后,为更好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搭建了济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致力为交易各方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截至今年6月,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济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实现转让信息发布6次64781平方米5088.72万元,合同鉴证2次58053平方米5518.22万元,合同网签2次20952平方米。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工作小组审查评估,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实施意见应继续执行。
四、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