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5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2019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后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原因。为全面了解《办法》实施情况,评价文件实施效果,充分考虑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市政府治理战略部署和部门责任分工调整等情况,需对《办法》进行后评估,确定能否继续实施。
(二)《办法》基本情况。根据市政府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系列有关要求,以高效快速治理采煤塌陷地为目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于2018年7月,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8个个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8年9月17日,《办法》正式印发,2018年11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夯实煤炭企业责任;二是建立采煤矿区土地塌陷损毁监测和耕作层保护制度;三是探索建立采煤塌陷地补偿和流转制度;四是完善规划体系,加强治理管理;五是强化资金保障;六是制定奖惩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三)评估过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过程中邀请了部分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煤炭企业有关人员就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座谈,并开展问卷调查,征询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方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办法》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为高效治理采煤塌陷地、提升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而制定,制定过程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合法。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根据座谈会和问卷调查情况,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均表示《办法》实施成效显著,实现了预期目标,但是部分措施已与当前形势不符,需要修改。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该办法实施以来,县级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定位,按照办法规定,编制了本辖区治理规定或方案,确定治理布局、时序和方向,建立了市场运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目标。市政府制定也据此制定了相关政策、并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并依据办法加大了工作推进力度。在执行周调度、月督导、季通报制度的同时,增加节点化督导,重要节点临近即警告、逾期即整改、不达标即问责,保障了治理进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治理稳沉塌陷地51.43万亩,其中历史遗留塌陷地12.56万亩,治理率均达100%,圆满完成省定双100%任务目标。连续开展了2018-2022年度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现状更新调查,建设了动态监管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确保了数据现势性,提升了工作效率,为上级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努力,为塌陷地治理提供了强力支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部门职责发生了改变,部门名称及责任分工需要调整。二是《办法》关于环城生态带和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最新市政府战略规划。三是《办法》关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管理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办法》关于监督管理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最新规定。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经过后评估,《办法》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基本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定措施必要、适当,规定程序易于操作,文件执行实现预期目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部分规定与当前最新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最新战略不相符,建议修改。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一是根据市政府最新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修改部门名称和责任分工;二是删除“济宁市环城生态带”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管理相关流程;四是修改任务目标考核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