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381606177/2023-053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农字〔2023〕75号 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济农字〔2023〕75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局,济宁市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农办质〔2023〕9 号文件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3〕5号)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定相关管理衔接工作,明确实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更新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具体格式内容见附件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目录,督促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乡镇监管站或探索设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明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确保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真实有效。
二、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并完善食用农产品收购者目录,摸清底数,动态更新。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混装或分装后销售时,依据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批批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具体格式内容见附件2),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者的培训指导,明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三、推动落实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测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市场开办者对附具真实有效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给予适当优惠。各县(市、区)由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主体的宣传教育,明确其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查验、留存义务,但不得开具、印制、监制、发放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县(市、区)由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主体的宣传教育,明确其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查验、留存义务,但不得开具、印制、监制、发放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六、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助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要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 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建设,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并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探索追溯链条向生产环节和后端零售市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拓展延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张 婷 2076075
市市场监管局:王贵春 3321236
附件:1、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2、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文字版:济农字〔2023〕75号 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docx
PDF版:济农字〔2023〕75号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