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664437539U/2023-049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的通知(济公资中心发〔2023〕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各县(市、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规范见证服务流程,提高见证服务效率,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 6 月 9日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见证工作清单
见证工作 阶段 | 见证内容 |
项目进场 阶段 | 1.工程项目是否发布招标计划。 |
2.项目信息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 |
公告信息及招标文件 发布阶段 | 3.项目行业分类是否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选择。 |
4.标段数量是否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 |
5.场地选择是否满足项目实际需求。 | |
6.招标公告格式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标准格式执行。 | |
7.招标公告字体、字号、间距等应统一,不能出现添字、漏字、错别字等。 | |
8.招标项目名称是否与项目进场登记名称一致。 | |
9.招标公告是否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且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
10.招标公告中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与系统中预约的时间、地点一致。 | |
11.招标公告是否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同步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12.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获取的开始、截止时间是否与上传至交易系统中的获取开始、截止时间一致。 | |
13.招标文件格式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标准执行。 | |
14.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减免优惠政策。 | |
15.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是否与交易系统中的一致。 | |
16.提醒代理机构仔细核对评分办法,重点核对商务标得分计算公式选择是否正确;技术标汇总方式和打分分值是否按照文件要求设定。 | |
17.系统设置答疑澄清截止时间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
18.交易系统中招标文件发放时间设置是否与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获取的开始、截止时间一致。 | |
19.变更时间设置是否与变更公告内容一致。 | |
20.变更公告内容是否载明原公告内容及变更后内容。 | |
公告信息及招标文件 发布阶段 | 21.答疑补疑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平台发布。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 |
专家抽取 阶段 | 22.抽取专业与《专家抽取登记表》是否一致。 |
23.是否准确填写《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 |
24.建设工程项目专家抽取时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中心见证人员是否到齐。 | |
25.填报回避单位和专家原因是否提供依据。 | |
开标阶段 | 26.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有序组织开标活动。 |
27.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室内是否有串岗聊天等与开标工作无关的行为。 | |
28.监督人员应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交易场所管理规定。 | |
29.招标文件中需要抽取系数的,明确系数抽取范围,确保系数抽取准确无误。 | |
30.唱标后,由投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确认。 | |
31.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确认。 | |
评标阶段
| 32.应核验评标评审专家身份证、邀请评标短信。 |
33.招标人代表是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致。 | |
34.进场人员是否按规定存放通讯设备。 | |
35.核验到场专家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打印表》是否一致。 | |
36.是否携带手机、手提电脑、其他通讯设备或录像设备进入评标室。 | |
37.评标室内监督和工作人员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干扰评委评标。 | |
38.发现违规违法情况的,先中止开评标程序,再告知监督人员。若发现监督人员违法违规的,向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 |
39.对于交易过程中存在招标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监督单位和招标人。 | |
40.评标报告推荐入围家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交易结果 确认阶段 | 41.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是否按《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的通知》(济公资中心发〔2021〕14号)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发布。 |
42.交易双方是否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在线合同签订。 | |
43.代理机构是否完成电子资料归档。 | |
重新评审 阶段 | 44.代理机构递交的重新评审或配合协助答复材料是否齐全。 |
政府采购项目见证工作清单
见证工作 阶段 | 见证内容 |
项目进场 阶段 | 1.交易采购预算、资金落实情况、交易方式是否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一致。 |
2.系统填写项目信息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 |
公告信息及招标(采购) 文件发布 阶段 | 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是否填写完整。 |
4.采购需求相关内容是否充分体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 、数量、质量、安全、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是否与政府采购计划表、计划备案表一致。 | |
7.采购项目是否填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
9.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及组织形式;是否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是否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是否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的条件;是否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是否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
10.从招标(采购)文件获取到投标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间(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1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否违规涉及个人隐私信息。 | |
12.招标(采购)的公告期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公开招标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为3个工作日)。 | |
13.招标(采购)公告格式是否按照示范文本标准格式执行。 | |
14.更正公告内容是否违规涉及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的变动。 | |
公告信息及招标(采购)文件发布 阶段 | 15.更正公告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是否顺延。公开招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需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需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询价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需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6.招标(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是否与公告一致。 | |
17.是否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 | |
18.招标(采购)文件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如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且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
19.招标(采购)文件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绿色采购、创新采购、中小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10%—20%;工程3%—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其中,绿色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评审价格扣除优惠;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增加节能、环保产品评审因素,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和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 |
20.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表述。 | |
21.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要提供样品,是否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
22.是否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
23.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
24.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 |
25.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 |
26.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是否采用综合评分法。 | |
27.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评审因素。 | |
28.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
29.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 |
30.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分值设定是否违规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况。 | |
31.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分值设定是否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
公告信息及招标(采购)文件发布 阶段
| 32.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存在将先进性、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
33.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将价格分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 |
34.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办法的分值设置是否合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 |
35.竞争性磋商的分值设置是否合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10%或超过30%。 | |
3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分值设置是否合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
37.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违规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
专家抽取 阶段 | 38.抽取专业与《专家抽取登记表》是否一致。 |
39.是否准确填写《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 |
40.填报回避单位和专家原因是否合理并提供依据。 | |
开标阶段 | 41.见证人员应当提前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 |
4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招标/谈判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主持开标会议。 | |
43.是否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 |
44.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参加人员等组织开标,维持开标秩序,并做好信用信息记录。 | |
4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进行现场查询确认。 | |
评标阶段 | 46.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资格审查表签字确认。 |
47.未经允许,进入评标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串岗聊天、做与评标无关的行为。 | |
48.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小组)成员是否违规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室。 | |
49.采购人代表是否出具《项目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 |
50.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是否阅读并签署《评标(评审)专家廉洁信用承诺书》。 | |
51.代理机构是否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 |
评标阶段
| 52.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小组)成员是否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如有回避,及时做好补抽工作。 |
53.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公开招标至少5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至少7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询价应当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执行)。 | |
54.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履职尽责,独立评审。 | |
55.评标委员会是否在未完成评审工作的前提下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并获取劳动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
56.采购人代表如需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是否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是否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 |
57.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是否独立、自愿推选评标组组长。 | |
58.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发表倾向性、误导性等不当言论,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形。 | |
59.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
60.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 |
61.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违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
62.在招标、询价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是否违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 |
63.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否违规省略磋商、谈判环节。 | |
64.采购人代表是否违规收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 |
65.评审专家是否违反《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 |
66.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是否擅自改变评审结果或在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情况下强制要求重评。 | |
67.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招标(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 |
68.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是否在系统评审结果汇总前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验。 | |
69.评审专家是否违规要求供应商(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外)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
70.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是否违规通过评标系统质询功能、网上开标大厅等渠道对供应商业绩进行确认。 | |
评标阶段
| 71.代理机构是否在评审专家录入时勾选采购人代表。 |
7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私自与评委交流,随意进出评标室。 | |
73.代理机构是否违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之前通过网上开标大厅、电话等形式公布评审结果。 | |
74.对作废标处理的应认真记录废标原因。 | |
交易结果 确认阶段
| 75.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是否填写完整。 |
7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否违规涉及个人隐私信息。 | |
77.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公示是否完整、准确。 | |
78.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是否完整公示。 | |
79.评审专家名单是否标识采购人代表。 | |
80.中标(成交)公告是否公示未中标供应商的未中标理由。 | |
81.公开招标方式的中标公告是否公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结果。 | |
82.评审结果是否与专家打分结果一致,是否完整、准确公示。 | |
83.是否公示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是否违规涉及专家身份证、电话等个人信息。 | |
84.是否公示代理服务费情况,收费标准及金额是否填写完整。 | |
85.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 | |
86.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限是否为1个工作日。 | |
87.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交易方式中,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是否公示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88.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是否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 | |
89.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是否公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90.中标(成交)供应商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是否公示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91.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是否同时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里提报的业绩情况,只发布项目名称、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标的。 | |
92.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如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是否公示理由。 | |
交易结果 确认阶段 | 93.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从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 |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重新评审或配合协助答复阶段 | 94.重新评审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95.代理机构递交的重新评审或配合协助答复材料是否齐全。 |
自然资源项目见证工作清单
见证工作 阶段 | 见证内容 |
进场受理 阶段 | 1.出让公告中宗地基本情况与出让方案、规划条件、宗地图等宗地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出让公告中说明事项与出让方案中说明事项中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出让公告的起始价、保证金与出让方案中的起始价、保证金是否保持一致。 |
公告发布 阶段 | 2.公告期间,项目出现变更、中止、终止等异常情况,出让(转让)主体是否出具关于公告变更、中止及终止说明事由的书面文件。 |
交易实施 阶段 | 3.交易场所设备、平台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若出现问题,及时反馈维修。 |
4.交易系统是否及时由常规报价转入限时竞价环节。 | |
结果确认 阶段 | 5.交易完成后,见证出让结果签订确认书的。 |
保证金划转 阶段 | 7.竞得方签订完合同后,由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在电子税务局系统内填报推送合同信息,税务局在接到推送信息后做税种核定、维护完资料,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登陆电子税务局申报代缴,打印银行查询交款凭证到银行对公窗口办理。 |
产权项目见证工作清单
见证工作 阶段 | 见证内容 |
进场资料 查验阶段 | 1.项目登记材料是否齐全。 |
公告公示信息发布 阶段 | 2.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
3.相关时间设定是否准确,各时间点是否与拍卖公告一致,若时间不当,项目退回,联系拍卖人按要求重新设定时间。 | |
4.如出现需变更、延期、中止恢复拍卖、终止等的情况,拍卖人是否按要求发布变更、延期、中止恢复拍卖、终止公告。 | |
5.公告公示期间是否出现投诉异议事项,根据投诉异议内容,联系委托人、拍卖人,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 | |
交易过程 保障 | 6.平台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若出现问题,及时反馈维修。 |
7.见证竞价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 | |
成交公示 阶段 | 8.项目竞价结束后及时发布成交公示。 |
9.未成交和成交保证金应及时退付,成交公示结束后,系统自动退付未成交保证金;待委托人、买受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中心系统后及时退付成交保证金。 | |
资料归档 阶段 | 10.交易项目全过程相关资料系统留存。 |
特殊情况 处置 | 11.优先购买权项目出让人,需要提供优先购买权人确认书及原出让合同方可在交易系统设置为优先购买权人,否则不认可有优先购买权行为。 |
5、济公资中心发〔2023〕 5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的通知.pdf
5、济公资中心发〔2023〕 5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清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