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3-058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新闻媒体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新闻媒体丨《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来源:2023年5月24日《政风行风热线》)
问:近期,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出台了《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请问,新的认定办法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主要有哪些新变化?
答:新的认定办法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认定对象由原来的收入型扩展至收入型和支出型两个类型。其中收入型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低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支出型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受理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意外产生的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收入型各项条件的家庭。符合上述两种类型之一,且不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界定范围和扣减的有关规定。新的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包括四类,分别是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意外费用支出,并对每类支出包含的内容、认定方法进行了界定,在时间段上认定的是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金额。
三是细化调整了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一是将申请人家庭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放宽为不能拥有现值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同时明确了机动车辆现值的计算方法;二是取消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能拥有机动车辆的限制条件。
四是进一步明确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6种:(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在签署授权书时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的;(3)拒绝配合救助经办机构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4)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5)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含入托、出国留学);(6)自费安排劳务输出的。
文件原文:济民字〔2023〕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