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527352A/2023-061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5-1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1 信息来源: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现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二、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毕业条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art/2023/5/11/art_59679_2863338.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