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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员工守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0 21:3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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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旨

为树立公司形象和维护公司利益,弘扬诚信、和谐、勤奋、卓越的企业文化,体现公司员工的高素质和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营造严肃、紧张、团结、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使员工了解企业规范、工作要求、奖惩方法等规定,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守则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全体员工遵守。

第二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 熟悉并认同企业的理念与企业文化,将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二)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以“发展企业”为己任,用真心、真情、真意面向客户,努力打造公司的服务品牌。

(三) 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四) 严守公司机密,保护公司财产。

(五) 自觉维护团体荣誉,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确保公司的良好形象。

(六) 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内乐于提供建议,对外不做有损企业声誉的行为。

(七) 不断学习新知识,开拓新思路,增强创新能力,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八) 对工作要主动配合,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分享知识与技术。

(九) 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本职工作,一切工作均应以实现企业目标为目的。

(十)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要求,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十一)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办公礼仪

(一) 注意仪容仪表,坐姿端正,衣着端庄(生产现场穿工作服),禁止穿短裤、背心、拖鞋等奇装异服上班。

(二) 员工上班期间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须告知同事。

(三) 未经同意不得随便翻看他人的文件、资料等。

(四) 工作场所不允许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五) 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五条   公共秩序

(一) 维护办公场所、厂区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严禁乱丢纸屑、垃圾及违规堆放杂物,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 规范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严禁故意损坏公物,严禁私自拆卸安装在设备或建筑物上的器材。

(三) 自觉传承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积极践行健康、文明的工作、生活方式。

(四) 遵守文明出行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

(五) 坚决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涉黑、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践行社会公德,建设和谐家庭,自警自律,不发生有害社会和家庭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 遵守员工基本行为规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二)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确保正常工作秩序。

(三)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四) 服从工作安排,听从指挥。

(五) 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六)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其他部门的电脑。

(八) 保守公司秘密,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九) 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十) 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十一) 在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司无关的经营活动。

(十二) 工作时间内,禁止大声喧哗、串岗、在办公室嬉戏打闹。

(十三) 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游戏、上无关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四) 下班时要及时关闭门窗,节约水电,严禁浪费公司资源。

(十五) 员工应团结协作,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六) 中午严禁饮酒,工作期间、值班、上夜班或加班者,禁止饮酒。

(十七) 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出入单位

(一) 门卫人员应对来我单位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联系有关部门在得到许可后方可放行,在离开时应要求外来人员出具出门手续。

(二) 出单位的物资,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安保人员有权扣留物资。

第八条   安全生产

(一) 员工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现危险情况或潜在危险,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公司。

(四)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相关规定着装。

(五) 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爱护安全防护装置,不准私拆和损坏防护装置。

第九条   车辆管理

(一) 所有进入单位的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外来车辆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本单位厂区用车不准私自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时,需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进入本单位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十条   消防管理

(一) 员工应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学习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二) 遵守企业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随意移动、挪用、损坏消防设施,严禁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

(三) 员工应熟知本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十一条   保密

员工不得泄露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机密,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 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文件及主要会议记录。

(四) 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 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六) 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需保密的技术资料。

(七) 其他经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   文明服务

(一) 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技能、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标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二) 客户业务诉求不得推诿,应及时办理,能协调办理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给予客户帮助。

(三) 现场不能解答的,要向客户耐心解释,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三章 考勤管理

公司员工应遵守考勤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员工考勤、加班、病假、事假、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及医疗期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考勤采用单一考勤和双重考勤两种方式。

(一)客服中心抄表人员、测漏人员、抢修人员、项目部人员采用手工考勤方式进行单一考勤。

(二)其他所有人员采用手工考勤与人面考勤方式进行双重考勤。人面考勤需在考勤时间内,在本工作岗位上完成。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月填制员工考勤统计表,报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于次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人面考勤系统获取的考勤数据,对双重考勤数据进行复核。

(一)考勤表要如实填写,坚持日考月报。

(二)不准弄虚作假,杜绝漏报、错报、瞒报现象。

(三)考勤员要由专人负责,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反映职工的出勤、休假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采用常白班与倒班制两种工作方式。

(一)客户服务中心话务员岗、抢修岗及生产部门值班人员采用倒班制工作方式。

(二)其他所有部门采用常白班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常白班工作方式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上班时间前应到达工作岗位,根据每年季节性安排,每日工作时间如下:

夏季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考勤时间为:上午上班8:00~8:30,下班12:00~12:30;下午上班14:00~14:30,下班18:00~18:30。

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考勤时间为: 上午上班8:00~8:30,下班12:00~12:30;下午上班13:30~14:00,下班17:30~18:00。

(二)考勤周期:每个公历月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十七条 因公外出须在OA中填报外出公务申请,需在工作岗位完成早上上班打卡(出差除外),外出前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迟到和早退

(一) 迟到:不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

(二) 早退:不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正常出勤的。

(二)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

(三) 请假理由经查明不实的。

(四) 组织调动,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 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上班的。

(六) 参与非法活动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后,据实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面考勤缺勤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缺勤4次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有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请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第二十三条  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不得跨周期使用,过期作废。

第二十四条 婚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依法享受3天假期,婚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五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给予3天丧假,根据路程,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丧假1天。丧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 产假:结合公司实际,女职工产假,报党群部备案,经公司批准,给予假期188天。产假期间前98天(剖腹产113天)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后90天(剖腹产75天)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育1个婴儿生育津贴和产假增加15天。

产检假:怀孕1-7个月,每月享有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享有2天假期;怀孕第9个月享有4天假期,其中2天属于预产假。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可分两次,每次30分钟;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第二十七条 陪产假(即护理假):给予男方陪产假14天,陪产假须一次修完,不可分开使用,护理假在婴儿出生日期30天内休完。

第二十八条 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亲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 凡与父母亲一方居住在一起者,不享受探父母亲假。父母、配偶同在一地,而与员工分居两地者,在探望配偶时可以探望父母亲的,只享受探配偶假,不能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三) 新调入本公司的职工,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四) 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当年保留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 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次年起可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 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生育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七) 探亲假期的规定

1.探望配偶者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程假另计,下同), 需提供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者,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当年假期,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与第二年探亲假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探亲假期内均包括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5.探亲假其路费按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6.四年一次、一年一次探亲假使用期限截止到当年年底,过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按公司通知执行。

7.探亲假分开使用不得超过两次,只报销一次往返路途费。

第二十九条 病假:半天之内的病假无需提供请假证明,半天以上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三天及以上的需要医院病历或医生出具的请假条。

第三十条 任何假均需提前发出申请,在OA上发出请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领导审核审批之后方可休假。确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告知,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第三十一条 填写请假申请应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部门工作正常开展;假期内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及时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请假不超过一个月,按照日工资的30%乘以请假天数进行扣除,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21.75计算,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计算,每月预发时不扣除。

(二) 连续请假一个月到三个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30%,不发绩效工资。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50%,不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 连续请假不超过一个月,按照日工资乘以请假天数进行扣除,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21.75计算,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计算,每月预发时不扣除。

(二)请假天数连续超过一个月,则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三十四条 病假和事假不抵扣年休假。运行倒班人员请病假、事假的,按照倒班休息日计算其相应的请假天数,并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五章   年休假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十六条 年度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事假30天以上的(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次年停止享受)。

(五)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已出现本条内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三十七条 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三十八条 休假方式

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完的,经领导审批后可分两次休假。因工作需要,年休假不能当年休完的,经领导审批确认后可顺延一年,顺延的假期必须在次年休完。

第三十九条 待遇

各类人员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工资按正常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教育培训

(一) 为提高员工自身能力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挖掘和发挥员工的工作潜能,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二)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培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实施。

(三) 员工通用培训内容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管理培训、拓展培训等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

(四) 公司及各部门组织员工培训,应做好培训记录,评估培训效果、总结培训经验,建立完善各类培训台账并存档。

第六章  加班值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高效的完成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在OA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累计的加班时间,应该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安排调休,且加班时间应在一年内完成调休。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调休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以下支付加班工资:

(一) 工作日和休息日累计的加班工时,按照20元/4小时支付加班工资。

(二) 法定节假日累计的加班工时,按照员工日薪或时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应按照规定的值班人数安排人员值班,不得超过正常的工作需要安排多余的值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值班人员的,应在OA中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第七章  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纪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违纪行为、较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一) 一年以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不满5天的;

(二)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 违反操作程序、劳动安全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 无故不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或其他活动;

(五) 其他类似行为或与以上行为有类似影响的行为;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

(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10000元的;

(八)岗位变动后不接受安排,再次调整仍不服从安排的;

(九)在工作中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敷衍客服、被投诉经查实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较严重违纪行为:

(一) 连续旷工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的,或者一年以内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二) 未经批准,向他人声称代表公司;

(三) 不及时汇报在工作中本人或下属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

(四) 违反操作程序、劳动安全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带来不良后果;

(五) 采用非正常的申诉渠道,在公司内外传播对自己所犯过失的处理不满意见,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 擅自调休、找人顶岗或离岗的;

(七) 不按规定办理业务,刁难办事人员引发冲突的;

(八) 其他类似行为或与以上行为有类似影响的行为;

(九)伪造篡改考勤记录的;

(十)年度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达到两次的。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 对公司作虚假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在员工求职信息或员工履历表等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 蓄意煽动员工怠工或以非正常渠道表达诉求,拒绝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对待遇调整持有异议采取无理取闹行为的,引发冲突,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行贿或受贿,侵害公司利益。

(四) 故意散播破坏公司工作气氛和团队合作的谣言。

(五)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带来严重不良后果。

(六) 盗窃、滥用或破坏公司财产,造成严重后果。

(七) 窃取公司机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八) 打架斗殴,包括挑起或煽动打架斗殴,威胁或以其他方式恐吓他人;故意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碍公司工作或活动。

(九)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

(十)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十一) 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泄露公司秘密信息的。

(十二) 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公司资金、资产流失、财产浪费或造成人身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 贪污公款,内外勾结,骗取或挪用资金、材料的。

(十四)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十五) 吸毒、贩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十六) 受行政拘留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他严重行为。

(十八) 其他类似行为或与以上行为有类似影响的行为。

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违纪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纪律及一般违纪行为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1-10分绩效成绩,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较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处理,必要时可并处调整岗位、当月绩效为零,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符合从轻处理规定的,给予最多一年的留用察看考核期,留用察看考核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留用察看期后经考核合格,安排岗位,按规定享受新岗位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受通报批评的员工,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五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限制如下:

(一)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间不得提职(级)。

(二)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三)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五十一条 违纪处理权限和程序:

对应给予违纪者组织处分的或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实清楚,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初步核实并提交违纪记录,经人力资源部牵头、企业管理部和党群工作部配合共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自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十日内,在公司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违纪者本人,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纪行为所获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