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12042/2022-064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9-0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2 信息来源: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

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退役军人字〔2022〕44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武装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共青团各县(市、区)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共青团济宁市委  济 宁 市 公 安 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军分区动员处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

办理工作的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济宁市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落地落实,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山东省2022年《关于印发深化“双百双全”工程推进高质量主题集成服务工作方案》等文件,现就开展济宁市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践行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突出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通过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方式,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济宁市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联办,实现军人退役相关事项“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一体化”服务,切实提升退役士兵对服务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建立退役士兵报到、落户、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教育培训报名等事项联办机制。2022年及以后退役士兵办理上述返乡报到相关事项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办理、高效办结,努力做到让退役士兵“最多跑一次”。在此基础上总结提升,加快实现退役士兵返乡报到相关事项“一网通办”。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12+N”办理事项

1. 退役士兵报到登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职业技能培训登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 退役士兵信息采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伤病残抚恤关系迁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组织部门)

7.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委部门)

8. 恢复户口登记(公安部门)

9.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人社部门)

10. 职业年金关系转接(人社部门)

1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医保部门)

12. 预备役登记(人武部门)  

各地可在上述事项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办理事项。

(二)办理方式

1. 开设窗口,一窗受理。各县(市、区)可依托当地为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在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设置统一受理窗口。在窗口处明显位置,展示“一件事”报到的流程,印发服务指南和安置政策,安排专人服务,宣传并引导其按照流程办理相关事项。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各部门派员在窗口驻点联合办公或授权窗口统一受理等方式受理申报的相关材料,录入当地政务服务平台等网上服务办理系统,实现“一窗受理”。

2. 一表申报,一站办理。退役士兵到窗口申请办理报到时,严格按照“一表”指导其填写信息。对已开通网上办理的事项,受理部门将已上传申请材料推送相关办理部门。相关办理部门可采用将相关事项网上办理平台与受理平台对接、登陆受理平台下载申请材料导入相关事项办理平台等方式获取申请材料,按照实行信息共享,共享数据与纸质申报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作为审批依据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未开通网上办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通过邮寄、人工送达等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相关办理部门,由相关办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主要材料信息已具备、暂缺次要申办材料或按照办理流程相关业务没有办理完结不能开展下一事项办理,在退役士兵做出承诺后先予以“容缺”受理。待相关事项办结后,由受理部门告知剩余事项相关部门开展办理工作。

3. 一网通办,办结送达。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开发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网上服务系统,通过跨系统数据归集平台,打通相关系统,实现各系统信息共享应用。对于申请的事项,尽量做到“一网通办”,严格落实网上审批、全程网办。能当场办结的一律即来即办,不能当场办结的由相关办理部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送达退役士兵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尽可能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减少退役士兵到现场次数。对于行动不便的伤病残退役士兵,要建立帮办代办制度,为其提供报到服务。

(三)部门职责

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办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组织按时保质推进各项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报到登记、信息采集、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职业技能培训报名、伤病残抚恤关系转接等事项的一件事办理工作;负责协调全市退役士兵报到政务服务平台与相关事项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对接;负责引导或帮办退役士兵享受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服务。

2. 组织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项一件事办理工作。

3. 团委负责退役士兵团员组织关系转接一件事办理工作。

4.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户口(包括采集户口登记项目“兵役状况”信息)恢复。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职业年金关系转接等一件事办理工作。

6.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关系接续一件事办理工作。

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助推进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集成服务,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关联政务服务平台与相关事项网上办理平台对接。

8. 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入伍信息核查和预备役登记一件事办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我市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与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相结合,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保密规定,注重数据安全,协同推进实施。要落实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处室和联络员,设置咨询电话,处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相关协调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三)提升办事效率。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对办理条件、环节、要件、时限等进行规范优化和精简压缩,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让退役士兵切实感受到“一件事”服务改革带来的便利。要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军人退役“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服务事项就近一窗受理,快速联动办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将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纳入我市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作为市对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一件事”办理工作落地落实,真正惠及广大退役士兵。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途径及方法通过媒体宣传、网络传播、上门走访、发放办理流程等多种形式,精准告知服务对象,提高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改革的知晓度和美誉度。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跟踪服务效果,根据意见建议持续优化功能、流程和内容,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1. 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各部门负责事项

2. 各项事项办事指南

3. 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业务流程

4. 济宁市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5. 流程图

6. 委托书

附件1

 

退役军人返乡报到“一件事”

各部门负责事项

 

1. 退役士兵报到登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伤病残抚恤关系转迁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组织部门)

7.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委部门)

8. 恢复户口登记(公安部门)

9.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人社部门)

10. 职业年金关系转接(人社部门)

1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医保部门)

12. 预备役登记(人武部门)

各地可在上述事项基础上,结合当地退役军人所需实际,增加办理事项。

 

 

 

附件2

 

各项事项办事指南

 

1.“退役士兵报到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报到登记

办理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使层级: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持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办理流程:

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

2.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

以上填写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登记表,并给退役士兵个人拍摄免冠照片。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理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使层级: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规定时限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3.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26号)》第一条“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省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理流程: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办理报到登记时,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银行卡。

2.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标准限时足额向其银行卡拨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根据教学方案完成

设定依据:

1.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第四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流程: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办理报到登记时,选择培训专业和学校。

2.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适时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4.“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信息采集

办理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使层级:镇(乡、街道)级退役军人服务站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

办理流程:

退役士兵落户后,持退出现役证件、户口簿、军人伤残证、立功受奖等材料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采集。

退役军人报到时可先在信息采集系统上部分采集信息,按照容缺(部分填报)方式填写,待户口恢复后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5.“退役士兵伤病残抚恤关系迁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伤病残抚恤关系迁入

办理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行使层级: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设定依据: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办理流程:

退出现役的残疾士兵向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提出抚恤关系迁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退役士兵报到时,可先申请,按照容缺(部分填报)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待户口恢复后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6.“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办理机构:组织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

设定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办理流程:

部队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县委组织部,退役士兵持介绍信到市、县委组织部门报到登记或在返乡报到时,经组织部门授权,由退役军人部门受理为其代办,市、县委组织部门(或退役军人部门代办)在“灯塔-党建”在线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录入信息并转镇街,镇街核实查看党员档案后,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7.“退役士兵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办理机构:团委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

设定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第二十四条“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学习地学习、工作单位的团组织或相应属地团组织,具备条件的也可转至“青年之家”或团属青年社团中的团组织。”

办理流程:

1. 线下:退役士兵持部队开具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团志愿书原件到居住地团委,团委审核其团员信息,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其团员组织关系,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团组织生活。

2. 线上:退役士兵与部队沟通确定好团员关系所要转入的居住地团支部,由本人或部队在“智慧团建”系统发起组织关系转接申请,申请转入的团支部审核确认后接收其团组织关系,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团组织生活。

 

8.“退役士兵恢复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办理方式:代办或网办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47号)。

办理流程:

1. 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

2. 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委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网上服务平台。县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该平台审核、下载相关材料后,推送至相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打印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全户索引页)。业务办结后,将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全户索引页)转至镇(乡、街道)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同时,告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新办户口簿扫描后上传政务办理平台,开展其他事项延续办理,使用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全户索引页)邮寄退役士兵本人。  

相关材料:退出现役证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和拟落户地材料等。

 

 

 

 

 

 

 

 

 

9.“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办理机构:人社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或网办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第三章第四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办理流程:

1.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后,确定安置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由安置单位持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规定途径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单位性质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待安置期间基本养老保险。

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安置地或户口地社保部门索要当地社保部门社保账号,退役军人将账号提供给部队,部队将退役士兵社保资金汇入此账户,退役军人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接。

10.“退役士兵职业年金关系转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职业年金关系转接

办理机构:人社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或网办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安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接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办理流程:

1. 由政府安排工作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并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出现役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 由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

 

 

 

 

 

 

 

 

 

 

 

 

11.“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办理机构:医保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或网办

设定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第二章“待遇衔接。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第三章第四条“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继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4. 《关于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第五条“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放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

1.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单位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退役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盖章后缴费基数相关表格,到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或网办,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资金到户籍所在医保部门直接办理即可,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退役士兵报到时可先提供部分信息,按照容缺(部分填报)方式填写,待户口恢复后继续办理,由退役士兵收集相关材料或接收单位收集材料推送医保部门办理或网办,直至办结。

 

12.“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

办理机构:人武部

行使层级: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办理方式:代办或网办

设定依据:

《兵役法》第二十二条“退役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办理流程:

士兵退出现役后,持退役证、部队开具介绍信和户口簿到安置地镇街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集中返乡报到时人武部门派员,进驻服务大厅办理登记,采集信息。

 

 

 

 

 

 

 

附件3

 

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业务流程

 

一、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退出现役证件;

(三)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五)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

(七)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八)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

(九)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十)残疾军人证;

(十一)迁入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落家庭户提供);

(十二)房屋权属证明(落家庭户提供);

(十三)亲属关系证明(落直系亲属家庭户提供、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十四)户籍注销证明(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十五)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落集体户提供);

(十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住房证明(落集体户、社区家庭户提供);

(十七)户口簿(本人户口未注销的);

(十八)立功受奖证件;

(十九)本人银行卡。

二、办理流程

(一)退役报到。报到通知发出后,退役士兵本人带齐纸质材料原件,到安置地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为民服务中心报到,提供以上涉及的纸质材料,并填报“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二)上传材料。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比对服役档案后,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上传事项办理对应的申报材料图片,录入其个人基本信息、安置地、落户地址、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信息。并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的图片不涉及军事秘密。

(三)信息确认。确认填报信息和上传图片是否准确,确认后,自动生成《济宁市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登记表》电子版,打印出后,并由退役士兵再次确认后签名,系统自动将填报信息和上传图片存储至济宁市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平台。

(四)联动办理。各业务部门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送的信息后,根据事项办理所需,从市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平台中调取相应材料,材料不足的,及时联系退役军人事务局补件。事项办结后,及时在平台上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动态掌握事项办理进度。恢复户口登记完成后,需要换发身份证和更新户口簿的退役士兵可到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簿、身份证办好后,可就近到或电话告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或完成信息采集等其他事项。

(五)取件方式。部分事项办理结果,可选择邮寄或自取方式获取。


 

 

 

 

 

 

 

附件4

 

济宁市退役士兵“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近期彩色

免冠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籍贯


特长


婚姻状况


毕业学校


学历


所学专业


家庭详细地址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亲属姓名


主要亲属联系电话


入伍批准地


入伍年月


服现役军兵种


服现役从事

专业类别


服役部队番号


退役时军(警)衔


退役年月


退役证编号


立功受奖情况


部队曾任职务


安置地(县市区)


是否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原因


易地安置

投靠人姓名


易地安置

投靠人户籍地


服预备役军

(警)衔


职业技能名称


职业技能等级


部队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

□有  身份证号码:

□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

人员类别

□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

□国家供养

□退休

□逐月领取退役金

工作单位

□无

□有

单位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联系方式:

户口恢复

入伍前住址:

入伍前户籍派出所:

□投靠落户家庭

□单独落户

□落集体户

拟落户住址:

拟落户地户籍派出所:

党组织关系转接

□党组织关系转接

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

原基层党委联系电话(传真):

原基层党委邮编:

原所在党支部(部队):

转入党支部:

党费缴至年月:

团组织关系

□团组织关系

原所在基层团委通讯地址:

原基层团委联系电话:

原基层团委邮编:

原所在团支部(部队):

转入团支部:

团费缴至年月:

保险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增加年月:

增加原因:

缴费基数:

参加工作日期:

档案出生日期:

建立个人养老个人账户年月:

编制类型: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职业年金关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不参保

自主就业一次性

经济补助申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补助金额:

教育培训申请

志愿顺序

学校

专业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第三志愿



是否服从调剂

□服从

□不服从

说明

1、每人限报三个专业,享受免费参加其中一种,按所报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2、若所报专业总报名人数较少,将对所报此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调剂。

伤残抚恤

关系转移

部队审批残疾性质:

部队审批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由何地迁入:

伤残关系由何地迁入:

因病致残核实情况:

部队联系人姓名:

伤残关系迁入原因:

迁出地残疾抚恤金已发至年月:

本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提供信息符合保密规定。若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委  托  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自愿委托               为我代办以下事项:

¨ 1. 退役士兵信息采集

¨ 2. 伤病残抚恤关系迁入

¨ 3.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4.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 5. 恢复户口登记

¨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 7. 职业年金关系转接

  ¨ 8.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 9. 预备役登记

提供相关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若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

委托日期: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共青团济宁市委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军分区动员处

2022年9月2日






【文字版】: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意见.doc

【PDF版】: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报到“一件事”办理工作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