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2-053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2-09-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办字〔2022〕5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事故发生地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各级政府专项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
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业,尊重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
1.5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1.6分级应对
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支援。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必要时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响应支援。涉及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援。
2应急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县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宣布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事项;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做好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负责指导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和7个专业应急小组,各工作组主要组成单位、分工和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
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先期到达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市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警戒保卫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配合,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技术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市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检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为主,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对接并领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相应工作组,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归口并统一发布信息,监控网络舆情。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跨区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理
对发生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相关政府及部门、单位均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或由市指挥部确定。
2.4县(市、区)和基层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制,承担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强化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明确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先期处置、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3.1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评估、研判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我市实际,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风险点主要有:
(1)充装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2)涉氨制冷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3)化工、冶金以及燃气等行业使用过程中的储存压力容器;
(4)燃气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
(5)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电站锅炉;
(6)学校、医院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7)冶金起重机和超大型起重机;
(8)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9)客运架空索道;
(10)运行过程中的大型游乐设施;
(11)建材行业使用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12)其他高风险特种设备。
3.2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3信息报告
3.3.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展趋势,是否会造成其他次生灾害;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事故总体情况。
3.3.2发现和接到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及省直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初步上报的口径。
3.4分级响应
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4.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立即向市政府申请成立市指挥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省相关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省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和部署。
3.4.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援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立即向市政府申请成立市指挥部,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分管副市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及部署。
3.4.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3.5应急处置
3.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宣传和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点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3.5.2指挥和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单位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制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要积极协调军分区、武警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3.5.3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初始评估危害。先期处置队伍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2)封锁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7)清理事故现场。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后处理,开展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3.5.4扩大响应
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3.5.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及部门或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依法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6.2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事故影响地区政府要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及时恢复社会秩序。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7调查评估
3.7.1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3.7.2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
3.8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事故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4.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对以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经费保障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
4.3物资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类型,为参与救援的专家等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市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4.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5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
4.6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职能部门应将值班电话和网址向社会公布,确保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24小时畅通。
4.7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8人员防护
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救援人员受伤。
5责任与奖惩
5.1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5.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6.2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济特安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等级 | 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