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76F/2022-06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教育局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图文解读丨《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22-07-06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

三、主要目标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的设置审批流程由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商确定。

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相应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照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四、重要举措

设置规定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从事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提出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设置规定的第三至十三条,对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机构章程、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设置规定的第十四条明确了审批登记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开展线上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要求。培训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体现在设置标准的第十六至十九条。

设置规定按照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公益属性、坚持安全底线的原则,规范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强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创新点:

一是突出系统性。理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条件、设立审批、日常管理的全链条标准要求,审批前、审批后一体化设计,系统加强培训机构监管。

二是强调可操作性。设置规定内容细致详实,要求条件清晰明确,便于审批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把握,易于审批操作。

三是坚持安全性。从开办资质、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强化培训机构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济教字〔2022〕4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