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2-04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审服发〔2022〕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经局长办公会(20220621号)审议通过,现将《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21〕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政府采购及行政审批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评审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行业情况,能够胜任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行政审批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根据相关专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要求。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并负责选聘确认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审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征集专家专业需求及数量,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联合审查并经市纪委派驻组同意后,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二)资料收集。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和咨询解答工作。
(三)资格初审。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材料不齐全的,联系申报人补齐。初审完成后,形成专家库复核清单。
(四)联合复核。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进行联合复核,重点复核专家业务能力及业绩,进行专家能力分段排名,根据专家征集需求数量,按照1:1.2比例择优选拔,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同时,为提升专家评审业务水平,分别从各专业拟入库专家名单中按照不高于20%标准择优选拔资深专家,形成资深专家库。
(五)集体决策。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负责提报拟入库专家名单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形成最终专家库名单(含资深专家库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终身不得入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的抽取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审批事项和所需专家专业类别,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重大项目、抢险救灾项目等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可采取征集、特邀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高水平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范围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等确定,一般项目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确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可确定专家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拟定抽取专家数中应抽取不低于20%、不高于50%的资深专家。抽取的专家原则上来自同一单位的不超过40%,特殊情况的,按照专家库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与使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线上申请。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按规定从山东通或钉钉APP上发起线上申请,填写评审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及特殊程序(提前预审、现场踏勘等),确定评审所需的专业类别、专家数量(资深专家数量)、预算金额,逐级报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财物分管负责人签批。
(二)专家抽取。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联合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共同进行专家随机抽取。所有参与人员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专家抽取工作。抽取完成后,现场电话通知专家,确认专家参评。如专家不能参评,继续随机抽取,直至抽取足够数量参评专家,完成抽取后全体抽取人员共同签署《专家随机抽取登记表》(详见附件3)。
(三)特殊情况。重大项目、抢险救灾项目或因技术复杂、专业要求不宜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的或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专家无法支撑评审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在发起线上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经领导批准后,相关业务科室联合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可采取征集、特邀等方式邀请符合资格的高水平专家参加评审。征集、特邀专家原则上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已确认参评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规定到达时间前1天提出取消参评。相关业务科室联合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补充抽取。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时,凭身份证进行专家身份确认。
第十八条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以内与项目建设、设计、验收等相关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项目相关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项目相关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3年以内与项目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四)同一项目的专家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五)与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相关业务科室联合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补充抽取。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审查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审查内容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应当立即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会人员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不予通过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内容、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行贿、串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非法干预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意见或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意见或结论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专家履职情况,按规定留存专家会评审意见或结论及专家签字表。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履行专家劳务报酬单据审核,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章 专家评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前准备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所需的专用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评审文件、申请材料、评审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参加专家评审人员一般包括: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代表和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代表;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表、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四)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根据审批事项需求确定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技术难度较高、需现场核验的,可采取现场评审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取专家评审会方式评审的,一般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清点核验到会人员;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会领导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组织推选专家组长。
(二)专家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1.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踏勘情况等);
2.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3.专家提出质询,相关单位回复质询;
4.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意见建议;
5.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牵头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并逐条梳理论证;
6.专家组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宣读评审意见;
7.专家组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汇总书面函审意见。
第三十条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应当在评审现场反馈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或现场踏勘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结论及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对参评项目提出有说服力的明确观点,独立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及修改复核后通过等评审结论,不得作出观点不明、无实质内容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报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或现场踏勘需要整改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方案)或整改情况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修改报告(方案)后转专家组长复核。专家组长应当在收到修改报告(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现场踏勘,征求专家组成员意见后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复核结论。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全体成员对专家评审内容、专家评审意见及复核结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复核结论依法开展后续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独立、公正评审;
(三)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评审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收受相关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审意见或结论上签字,或有异议未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釆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嫌疑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告知评审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管协调科、督查指导科、政务服务科及各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专家库管理使用工作,选派责任心、原则性强的同志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承诺书
3.专家随机抽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