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2-069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针对近期发布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寇宁对此作出以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助力困难企业和职工克服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恢复。
二、决策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克服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重要举措
(一)支持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申请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限最晚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且住房公积金应至少缴存至2022年4月。企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为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公积金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认定后,2022年的租房提取额度可在原提取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解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年初以来未以租房理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业务时除了提供租房提取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1.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人员,应提供医院收治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由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主体隔离的材料。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如政府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医疗部门或疾控中心工作证明、参加疫情防控的调令、通知或工作记录等。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应提供如收入状况证明、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工通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原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