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2-052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住房建设】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茂盛解读《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住建局制定印发了《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总体呈现市场规模、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加的态势,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20年,市住建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济建房字〔2020〕6号),在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目前该文件已经到期。根据有关规定,市住建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最新政策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要求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省级层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水平。”2017年,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2019年该文件到期后,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对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作出了有关规定。
(三)市级层面。《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市级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信息发布、电子投票表决等功能。”2022年,市政府将“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修订完善济宁市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纳入“民生实事”任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第三章信用评级,第四章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和应用,第五章附则。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二)职责分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济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和市物业信用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审核、认定、使用和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评分等工作。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三)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三类。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市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首先,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采集方式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实行动态管理,基础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30日内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其次,对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采集方式是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在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录入。再次,对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采集方式是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不良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并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共5种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其中C级还包括C级(缺失)、C级(黄牌)和C级(严重失信)。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或在60分以下且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任意一项不超过1次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黄牌);拒不整改、无法补救、出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严重失信)。
(五)信用信息应用。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六)《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
正文: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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