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76F/2022-06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教育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与就业和民生关系最直接的教育类型,前途广阔、大有可为。长期以来,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职业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地方实际,系统谋划推进,取得显著成效。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倒逼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加速发展。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山东建设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下,把在山东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作为推进“两区建设”的重大行动,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样板和标杆,为做好以上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
(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三、主要目标
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教育部等八部门深入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实习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的行为准则,为实习管理划定了“红线”。
四、重要举措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是聚焦职业学校实习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快推进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五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济教字〔2022〕29号济宁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