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2-067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4-0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环办〔2022〕6号关于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执法联动建立“一证式”监管机制的意见(试行)》,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一证式”管理。通知如下:
一、审批联动
市局和各县(市、区)分局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牵头,有关科室、单位共同参与的排污许可证审批联动机制。
(一)环境准入衔接。市、县环评审批科室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责任等具体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各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在实际排污行为产生前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通过环评验收平台查阅已验收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初审。各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排污许可证初审意见表(附件1),并转交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环境评审事务部(以下简称“评审部”)进行技术审核。
(三)技术审核。评审部会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填报质量进行技术审核,通过平台向排污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对填报内容无误的,将排污许可信息审核表(附件2)反馈给各分局。
(四)受理。各分局对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排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许可告知书。各分局受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申请后同步推送市环评科。
(五)联合审查。环评、法规、监测、水、大气、土壤、总量、执法等科室、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科室应研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尚无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无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应由相关环境要素管理科室继续指导落实。各科室、单位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以会签的形式提交审查意见。核发科室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反馈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由各分局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六)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作为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联合审查后问题较多和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必经程序。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局环评科牵头,会同监测、执法、水、大气、土壤、评审等科室、单位组成现场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现场核查表(附件3),并将核查意见反馈给排污单位,要求其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签批发证。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行政审批政务流程签批发证。
二、监管联动
(一)构建“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市、县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科室、单位应实行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现场执法为重点,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强化排污许可核发监督、执法监管、环境监测“三监”联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向执法机构移交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清单;执法机构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单位;法规(监测)科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实现闭环管理。
(二)动态补充固定污染源清单。市、县要建立信息清单内部定期移交机制,有关科室、单位定期将环评审批项目清单、执法查处无证排污企业清单、大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监管企业清单等移交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要及时变更和完善,确保排污许可全覆盖、环境管理要求及时调整。
(三)推进排污许可“按要素”监管。市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水、大气、土壤等职能科室应针对环境管理要素,将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纳入各自业务日常监管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市局评审部对排污单位执行报告质量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环评科。
(四)建立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做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建立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
(五)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日常管理和各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加强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执法协同配合,均应定期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组织专业人员针对问题突出的排污单位进行“点穴式”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构建排污许可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建立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来强力推进,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合力,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给予充足保障。
(二)注重业务培训。开展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将排污许可证中环评落实、自行监测、执法检查、污染物排放管理等内容纳入各级专题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强化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两年内完成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法人代表培训全覆盖。
(三)强化技术支撑。要通过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与相关管理系统信息的对接,提高“三监”联动智能化管理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积极参与,助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科室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文件、回复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度。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引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牢依证排污的法制意识。
附件:1.排污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2.排污许可信息审核表
3.排污许可证现场核实表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排污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编号: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公章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业代码 | 行业类别 | |||||
总量控制指标 (t/a) | COD | 二氧化硫 | 颗粒物 | |||
氨氮 | 氮氧化物 | VOCs | ||||
审核事项 | 审核意见(注明具体情况) | |||||
申请单位提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
申请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三同时”制度情况、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情况 | ||||||
县局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
附件2
排污许可信息审核表
审核单位:
申请单位 | ||
审核事项 | 审核意见(注明具体情况) | |
项目合法性 | 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 |
是否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 ||
是否已全面履行环评手续?若属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已备案? | ||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 大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是否准确?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 ||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申请许可排放量填写是否准确? | ||
水污染防治信息 | 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和执行排放标准是否准确? | |
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 ||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申请许可量填写是否准确? | ||
入河排污口信息是否准确? | ||
固废信息 | 固废排放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 |
自行监测信息 | 自行监测要求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或技术规范及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口设置 | 大气、水排污口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 |
排污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等设置是否规范? | ||
改正规定 | 对排污单位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存在问题、改正措施、完成时限) | |
其他注明事项 | ||
审核意见汇总 | ||
注:对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生产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批复要求、排放口填写是否全面、采样口设置是否规范等。 |
附件3
排污许可证现场核实表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核查人员 | 核查日期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市 县(市、区) | |||||||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
管理类别是否正确 | □是 □否 | |||||||
排污单位行业类别 | ||||||||
现场生产状况 | □正常生产 □长期停产 □关闭 | |||||||
排污许可证是否悬挂 | □是 □否,并告知其悬挂 | |||||||
一、填报信息核查 | ||||||||
项目 | 核查内容 | 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若不一致则在此栏备注具体情况 | |||||
1.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单位名称 | ¨是 | ¨否 | |||||
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生产经营场所 | ¨是 | ¨否 |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 ¨是 | ¨否 | ||||||
2.工艺、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原辅料 | 主要产品 | ¨是 | ¨否 | |||||
主要产品产能 | ¨是 | ¨否 | ||||||
主要原辅料、燃料 | ¨是 | ¨否 | ||||||
主要生产设施规格参数、数量 | ¨是 | ¨否 | ||||||
3.产污环节及治理设施 | 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 处理工艺 | ¨是 | ¨否 | ||||
排放口名称 | ¨是 | ¨否 | ||||||
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 ¨是 | ¨否 | ||||||
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 | 处理工艺 | ¨是 | ¨否 | |||||
排放口 名称 | ¨是 | ¨否 | ||||||
4.排放口 | 废气排放口 | 数量 | ¨是 | ¨否 | ||||
高度 | ¨是 | ¨否 | ||||||
出口内径 | ¨是 | ¨否 | ||||||
规范设置 | ¨是 | ¨否 | ||||||
废水排放口 | 数量 | ¨是 | ¨否 | |||||
排放去向 | ¨是 | ¨否 | ||||||
规范设置 | ¨是 | ¨否 | ||||||
雨水排放口 | 数量 | ¨是 | ¨否 | |||||
雨污分流 | ¨是 | ¨否 | ||||||
5.固废信息 | 基础信息 | 固废种类 | ¨是 | ¨否 | ||||
去向 | ¨是 | ¨否 | ||||||
污染防控技术 | 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环节 | ¨是 | ¨否 | |||||
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环节 | ¨是 | ¨否 | ||||||
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 | 能力 | ¨是 | ¨否 | |||||
设施面积 | ¨是 | ¨否 | ||||||
其他问题 | 排污单位现场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环境管理要求是否科学可行。 | |||||||
二、结论 | ||||||||
核查结论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